全网唯一标准王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5日清原满族自治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次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 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县城区域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第三条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自治县物业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物业服务质量、企业信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制定物业管理规约、服务合同、服务标准等 示范文本和规范;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 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依法查处物业管理 中的违法行为; (六)指导、协助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的移交和接管工作; - 1 - (七)其他物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自治县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 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事项由下列部门负责: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违法搭建、乱设摊点、 占用和损坏绿地,擅自伐、移、修剪树木,焚烧树叶、垃圾 及其他废弃物等监督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物业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消防、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 运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物业管理 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 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相关工作; (二)对业主委员会履职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 业管理纠纷; (四)协调物业服务企业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 (五)其他物业管理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业主大会、业主 - 2 - 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配合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 门对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的日常管理与考评。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业主共有部分收益中 提取或者由全体业主承担,具体办法与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条因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更等原因,导致业主大 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由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 府组织业主做好财产清算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发生物业 服务企业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察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 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事项的,由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并由社区 居民委员会代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将《临时管理规约》 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要对 《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签字确认,并受其约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禁止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合同 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区域内大型维修计划应提交业主 大会审议,维修项目、费用预算、资金来源、列支范围及资 金使用结果等应在小区内公示。 维修项目符合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的,物业服务 企业应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协助业主办理。 -3 -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 日起15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到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 同自治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 服务履约保证金应当按照所属物业小区总建筑面积三个月 收取的物业服务费用为标准向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缴存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 不得少于5方元,保证金低于应缴额70%的,足额补齐。履 约保证金实行企业缴存、政府监管、专户储存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服务或未按照 合同约定擅自终止物业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到 期不再续签或提前解除的,在物业用房、物业档案等移交无 误后,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使用情况返还物业 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以及依法解除 或者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 义务: (一)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档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 和物业服务用房,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 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职; (二)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 - 4 - (三)与业主委员会结算物业服务费用和预收、代收的 有关费用并移交;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撤离后,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 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审请,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社区居 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提供基本保洁、秩序维护 等服务,服务期限协商确定,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进行物业服务活动中,禁止 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委托、 转让给他人; (二)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不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合同: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 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六)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七)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限届满,未及时移交物业档 案、物业服务相关资料和物业服务用房; (八)擅自停水停电; (九)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终止物业服务: -5 - (十)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 擅自修改服务合同内容; (十一)其他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情形。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物业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用途;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六)违反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悬 挂、张贴宣传品; (七)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 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标准的噪音; (八)侵占、损坏公共绿地及其附属设施; (九)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杂物、焚烧垃圾; (十)违反规定停放车辆; (十一)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十二)违法饲养宠物、家畜家禽; (十三)违反规定增设供暖设施循环泵、排水阀等; (十四)违反规定种植果树、蔬菜; (十五)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 - 6 - 制正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 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残冰积雪应及时清除,实 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除雪。 第干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 准对电梯、避雷、消防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活保障以 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 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专业机构 进行维修和养护,并签订维修保养合同,电梯达到使用年限 需强制报废时,可依法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在本小区内统筹调 配使用,予以更新。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商业 用房的烟尘排放、噪声等要符合环保规定标准。餐饮、洗浴、 食品加工业的单位和业户应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或安装管道 实行油烟高空排放,并使用规定的清洁燃料,禁止燃用散煤。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 罩等设施,应当遵守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 牢固保证安全,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施工中相邻关系人 应当提供方便,给相邻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给予 -7 - 补偿。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不得破坏屋面、 影响建筑防水功能和房屋安全,不得高于防雷带。 第二十二条房屋装修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到 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登记,物业服务企业需将装饰装修活动中 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装修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 关部门批准的,装修人应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物业服务企业应为房屋装修人的装饰装修活动提供方 便,或者接照规划设计要求对业户装修工程和公用设施使用 提供服务、指导,不得有垄断装修币场和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 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经自治县物业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 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相关收费属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 会决定收费事项。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应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不 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 行。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未能采取措 施及时抢修损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业主、物 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 - 第二十六条自治县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质量 不达标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业主大会通过决议 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后拒不退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的,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并定期尚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配套设施不齐全、 环境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更新改造整治,并向社会公布 改造整治规划和

pdf文档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第 1 页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第 2 页 清原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22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