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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 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年11月23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 委会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 党工委报告工作。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区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法律、 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 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组织本辖区的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 -1 - 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 动,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 提供服务; (三)协助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 和意见,协调和督促办理相关工作; (四)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国 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 (五)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 议、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等工作: (六)组织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 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 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七)听取和反映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对人大街道工 委、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建议、批 评和意见; (八)承办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按照有关规定设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 职人员。人大街道工委下设办公室。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当为区人大代表。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 2 - (一)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 (二)组织实施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 (三)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计划组织本辖区的区人 大代表开展活动,为其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四)联系本辖区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 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可以邀请本辖区的各 级人大代表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 或者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 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每年召开一次或者两次有辖区内区 人大代表、单位和选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听取和讨论街道办 事处工作,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 的工作开展监督和评议。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听取 工作汇报和参与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提出的建议、意见, 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 理。建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街道办事处、区国家机关 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 工委向本辖区的区人大代表通报。 - 3 -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 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 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 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第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4 -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 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 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 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第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4 -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 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 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 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第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4 -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 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 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 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第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4 -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 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 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 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第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4 -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制度、代表活 动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等,推动人 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列席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联系,协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应邀 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 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 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专职主任或者专职副主任参加, 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人大代表和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第十三条开发区(功能区)的代表工作机构职能设置、 人员配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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