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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旅游业促进条例 (2018年10月25日盐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 第三章 政府扶持和市场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多 层次旅游消费需求,发展全域旅游,建设中国生态湿地特色 旅游目的地和旅游康养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江苏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1- 第三条促进旅游业发展,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 发,突出地方特色,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 行业自律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 一。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扶 持力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 织和领导,建立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旅游业 发展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相互协调、融合发 展。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管理工 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 好本辖区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 - 2 -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监督会员遵纪 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拓展、产品推 介、交流合作、依法维权等服务。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旅游业 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引领和产业引导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 以及其他自然资源、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 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编制。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旅游业发展需要,协 调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与土地利用、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等之间的关系。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 发展相关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 -3 - 展规划,组织编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 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突出国家 级自然保护区生态品牌,体现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资源 和红色文化、海盐文化等人文资源特色。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 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 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开发旅游项自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项自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 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海洋、湿地等自然 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 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 其传统格局和历史凤貌。 涉及文化与自然遗产、文物、自然保护区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国家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 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景区内的土地、设施,不 - 4 - 得破坏景观、污梁环境、妨碍游览。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围绕接轨上海和融入 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群自标,培育和引进旅游创新业态项自, 发展全域旅游。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城市休闲街区、慢行系统、滨水空间、城市绿道、节 点绿化等项目建设,支持旅游综合体、主题功能区、中央游 憩区等建设,培育特色节庆和夜游项目,打造特色餐饮品牌, 开发城市休闲旅游产品。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 以依托森林、温泉等生态资源和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建设综 合性康养旅游基地,开发高端医疗、养老、康养、休闲养生 等健康旅游。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 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乡村生态环 境和文化遗存保护,改善乡村停车场、厕所、垃圾污水处理 等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特色村镇的开发与建设,实现旅游富 民。 旅游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引导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发休闲农业、观光农业,鼓励发展具备旅 游功能的定制农业、会展农业、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等新型 - 5 - 农业业态,设计、推户乡村旅游精品线路。 旅游资源丰富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乡村旅 游发展纳入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 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特色旅游小镇。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开发建设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利用水域 和水利工程,发展湖荡旅游、海洋旅游等,打造生态观光休 闲旅游目的地。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挖掘历史文化、地域文化、民俗文化,利用传统村落、 文化遗迹以及博物馆、纪念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人文资源, 开发文化体验旅游。利用革命遗址和纪念设施,以弘扬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发展红色旅游,开发爱国主义和革命 传统教育、国情教育等研学旅游产品。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开发旅游风景道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合理规划建设自 驾车房车营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鼓励发展汽车 租赁业务,开发自驾旅游产品。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扶持旅游商品研发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开发商务会 展旅游,完善城市商业区旅游服务功能。 - 6 - 第三章‧政府扶持和市场促进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 算中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 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品牌创 建奖补、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旅游特色纪念品开发。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适度扩大 旅游业用地供给,依法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项 目用地。 鼓励依法利用荒地、荒滩、废沟、废塘、废旧仓库、广 房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金融、 保险机构开发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鼓 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旅游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 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拓展旅游业投融资渠道。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 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 设施,兴办旅游企业。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精品酒店、 文化主题酒店、度假酒店和绿色生态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 化需求。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 -7 - 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经营活动。鼓 励和扶持城乡居民利用住宅等依法从事民宿、农家乐等旅游 经营。 第三干条宾馆酒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 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工业企业相同。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 和培养策划、管理、营销等高层次旅游人才。支持发展旅游 职业教育,推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 旅游经营者合作,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培养适应全 域旅游发展要求的专业人才。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 形象宣传和旅游品牌推介,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第四章‧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旅游交通路线, 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 游公共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当建立布局合理、指尚清晰的旅游引导标识体系,规范使 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三干五条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宾馆 - 8 - 酒店、旅游景区等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母 婴室、第三卫生间和无障碍设施,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 备和药品。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 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 象、食宿、购物、医疗、救援、安全风险、客流量预警等旅 游服务信息;加强无线上网环境建设,在公共交通枢纽、商 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 提高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质量。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 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推进智慧旅 游建设。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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