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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 (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 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 源循环利用。 - 1 -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 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 爱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 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 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 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 生活废弃物; (四)于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 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 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 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 - 2 - 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 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 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 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 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 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 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 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 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 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白常管理工作的具 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 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 -3 - 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 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 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币 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 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 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 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 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 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 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 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 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 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 4 - 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 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 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 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 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 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 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 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 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 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 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 - 5 - 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 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 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 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 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 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 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 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 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 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 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 6 - 快递企业在本币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 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 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 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 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 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 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 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 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 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 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 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 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 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 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7 -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 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 提供者不得主动尚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窦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尚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 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 护环境。 第四章‧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 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 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 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 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 - 8 - 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 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 理责任人。 (二)佳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住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 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 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住人:机场、客 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 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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