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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8年10月31日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 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本市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璐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 (二)长子县丹朱镇、鲍店镇、岚水乡、大堡头镇、慈 林镇、宋村乡、南漳镇,壶关县龙泉镇、黄山乡、五龙山乡、 晋庄镇、集店乡、壶关经济开发区,平顺县青羊镇、苗庄镇、 北社乡; (三)其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在本规定第三条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 - 1 - 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的其他地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的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规定。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 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市容环境卫生、供销等单位和街道办事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各自 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 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燃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品种。 -2 -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公安 机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奖励。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 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 动。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正燃放烟花 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 烟花爆竹。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烟花爆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被侵害人经济损失或者 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 -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4 -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4 -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4 -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4 -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4 -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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