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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德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2018年12月27日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 年 2 月 12 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 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2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 拆除、物料运输和堆存、采矿取土、道路保洁、绿化作业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众 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 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加 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第六条 鼓励、引导扬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 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防治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 3 -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责任制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 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德州运河经济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参照本条例关于县 (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 履行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的监督落实,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排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 作,及时发现、劝阻、报告扬尘污染违法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扬尘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负责工业 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外物料堆场以 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 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 - 4 -设施工程以及国有土地上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扬尘污染 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建筑垃圾、 砂石、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运输和堆放,市政维修工程、国有土地上违法建 (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以及道路、 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等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及其配套工程、公 路养护保洁、公路运输场站以及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设定易产生扬尘物料 运输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五)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 监督管理; (六)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商务、农业农村、 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 作。 第十条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 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 - 5 -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止、减少扬尘污染对大气环境的 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列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按规定费率标准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 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按时足额拨付; (三)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列入招标 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 (四)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 染防治责任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 染防治责任,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 人、扬尘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根据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内 容,发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 6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车辆清洗和污水 收集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应当硬化,并辅以洒水等 防尘措施; (四)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防尘网或者铺装、 绿化; (五)施工工地内的物料堆场以及未及时清运的建筑土 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应当采取覆盖、密闭、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 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 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七)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 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 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 防尘安全网,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 时,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 - 7 -运,不得高空抛撒; (三)土方开挖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 业面进行覆盖。 第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 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 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 沟槽,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路面切割、开挖、破碎等作业,采取洒水、喷淋 等抑尘措施; (三)路面基层清扫应当采用人工洒水清扫或者使用清 洗车冲刷,道路基层养护期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及时 恢复路面或者绿化。 第十八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的施工,除 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拆除作业实行持续洒水或者喷淋方式进行湿法作 业; (二)人口密集区以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 排架并外挂密目防尘安全网; (三)建(构)筑物拆除后,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 8 -(四)采取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 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立即采取相应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应当采取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 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道路绿化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直接倾倒在道路上,种植土、 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不能及时栽植的,种植土 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时,回填 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 (四)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覆盖或者绿化。 第二十条 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 措施: (一)物料堆放区域应当与道路隔离,及时清除散落的 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堆场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 堆场周边应当配备高于堆存物料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料堆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 - 9 -(四)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方式,露天装卸物料应当 强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卸处配备吸尘、 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且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堆场场区出入口应当配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 洗干净方可驶出。 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除采取 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相应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粉碎、筛分、搅拌等作业,应当在密闭条件下进 行,并采取有效抑尘、防尘措施; (二)罐车应当安装防止砂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 体整洁。 第二十二条 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 施工现场、大型物料堆放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 视频监控和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 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实时传输、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 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道路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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