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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9年3月12日庆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三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 前期物业招投标 第二节 物业承接查验 第三节 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保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物业服务收费 第四节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停车管理 -1-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 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 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 动。 新建住宅区和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应当实 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筹措资金,组织整治,创造条件,逐 步实行物业管理。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大厦、工业区等其他物业,推行物 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 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2 -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城 乡建设与管理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 体系,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物业服务市场化、 社会化和专业化体系,扶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物业服务企 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 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 (二)组织物业管理培训; (三)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 实施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 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相关部门划分已建成物业管理区域: (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 委员会及培训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招标投标; (四)指导监督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 (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白常管理: (六)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七)办理物业管理行政许可及公示事项: - 3 - (八)建立物业管理档案; (九)处理物业服务矛盾纠纷投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 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等工作, 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办理物业管理公示事项,协调物业管理 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建立社区服务、管理措施和机制,配合解决社区环 境卫生、排水、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社区居、村民遵规守约,营造良好 的社区管理氛围,指导监督辖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 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活动,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 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社区开展公益宣传、 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娱乐活动。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物 业服务规范和标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督促物业服务企业 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第八条鼓励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 - 4 - 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智慧小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充分考虑规划条件、土地使用 权属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自然界限、社区建 设等因素,遵循方便生活和工作,有利于社区建设和管理, 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务便利化的原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可以将其确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并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 实施物业管理: (一)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的 (二)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 (三)配套设施设备可以共享的; (四)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广、仓储等非住宅 物业及单幢商佳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 理的; (五)其他可以整治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根据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建筑物规模一般不小于三方平方米。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编制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 当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 5 - 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原有住宅区,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 域并已投入使用的,其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县(区)住房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征 求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定。 已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 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 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核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或者变更后,县(区)住房和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 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第三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 会会议: (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达到建筑物 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达到建筑物 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首期交付的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 用时间满两年的; - 6 - (三)交付使用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业主可以向建设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数据, 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 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的申请,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申请。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审请后六 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成立之日 起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及筹备组报送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物规划总 平面图、共用设施设备交接资料、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确认资 料等。 第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 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 承担。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推选代表、建设 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社区(居、 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七至十三人的单 数,其中业主推选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 责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7 -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 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资格即行终止,筹备 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推选人员中依次递补。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 及业主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监督委员会 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人数及业主投票权数: (四)组织业主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 委员候选人; (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公示会 议通知、业主及投票权数确认情况、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 监督委员会委员选人情况、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以及前 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文本,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业主对 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复核或者修改,并书面告知 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白起九十白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 员会成立后即自行解散。 -8 -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 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之日 起成立。 第干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 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 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还可以对住宅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停车管 理、垃圾管理、广告管理等作出特别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 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的 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 委员会成员、业主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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