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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晋及条例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 哲学社会科学素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 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 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四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性事业。组织、支持 和参与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哲学社会科学普 及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哲学社会 科学普及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 - 1 - 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 重大问题,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 协调。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社科 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负责。 第七条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的机构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中负责下列工作: (一)参与制定、推动落实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 (二)提出哲学社会科学晋及工作建议; (三)组织和推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方面的学术研究和 成果奖励; (四)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并组织实施公民哲学社会科学素养评估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建设标准和管 理制度; (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广播 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哲 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哲 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 2 - 第二章‧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思想;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 进文化; (四)太行精神、吕梁精神、右玉精神等山西优秀特色 文化; (五)哲学、历史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 民族学、新闻学、人口学、宗教学、心理学等基本知识; (六)体现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其他哲学社会科 学知识。 第十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媒体等传播哲学社会 科学知识; (二)编写、制作、出版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和音像、 电子出版物; (三)制作、发布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宣传产品和公益广 告; (四)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 -3 - 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晋及基地; (五)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论坛、研讨会、座谈会: 组织宣讲、咨询、展览、演出和各类知识竞赛等; (六)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每年五月的第三周为全省哲学社会科学晋 及周。 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周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哲学社会科学普 及主题活动。 第三章‧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 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 据工作对象的特点,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企业可以利用职工培训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第十三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哲学社 会科学研究团体等应当为公众提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 和服务,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 第十四条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哲 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 4 - 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利用文化活动 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通过设立科普橱窗和宣传栏、 文艺演出、流动宣讲等形式,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十六条军站、机场、码头、地铁、公园、景区、商 场、影剧院、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 橱窗、画廊、电子显示屏以及摆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等 形式,宣传哲学社会科学知识。 第十七条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坚持科学精神,反对 和抵制伪科学、迷信和邪教学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的名义从事 下列活动: (一)散布谣言; (二)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 会道门、迷信活动; (三)编造、传播淫秽、暴力、恐怖等扰乱社会秩序的 信息; (四)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破坏民族团结,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 5 -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 普及队伍建设,支持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 建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人才 的培养、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 普及信息化建设,构建方便快捷、资源共享的哲学社会科学 普及信息化平台。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哲学社会科学 普及工作激励机制,组织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优秀成果的评比、 展示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科联应当 通过哲学社会科学课题立项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哲学社会科 学普及的理论研究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补 贴或者奖励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 普及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金 会,或者依法采用捐赠、投资等形式支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哲学社会科学普 及相关场馆和设施建设。 -6- 政府投资建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应 当免费开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出租政府投资建 设的哲学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场馆、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省实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制度。 社科联或者其他承担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机构应 当聘任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指导员,指导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 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普晋及经费和捐赠款物应当 专项使用,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哲学社会科学普及 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8-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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