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9年3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 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 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 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 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 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 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五条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社会的 共同责任,实行 - 2 -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广 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相 结合,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建立和完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的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主要职责是 : (一)贯彻执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影响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 矛盾纠纷; (三)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 发挥积极作用; (四)指导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 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五)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 好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 3 - 第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文联、残联、 红十字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 域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新闻 报道、 公益广告、 微信、 微博、 微视频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每年九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社区 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社会治理模 式,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 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 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市场、 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和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创建民族团 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家庭,引导各民族加深了解、增进团 结、共同进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 法权益,在制定涉及少数民族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听取少 数民族公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流出地与流入 - 4 - 地信息互通制度,加强法治宣传、就业指导、子女入学、矛 盾化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省人民政府可以与其他 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少数民族流动务工人员对接和工作交流 合作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加快 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特色工业、特色农牧业、文化旅游业等 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各民族群众生活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 相关规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支持民族地区 保护和发展体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小城镇和特色村 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完善 保护措施,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 态补偿机制,落实国家资源有偿 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促进 资源开发利用惠及各民族群众。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 干部、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 村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录用、聘用工作人员 时,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 - 5 - 育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 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 规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民族团 结进步理论研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民族 地区师资力量培训工作。 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并按照 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传承各民 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技 能、传统体育,发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 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文化和体育事业,加强 民族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各民 族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庆、文化和 体育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 医药,帮助和支持民族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注重培养少数民 族医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民族公民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 - 6 - 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 居住在同一社区内的各民族公民应当共建和睦友好的 邻里关系,共享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成立民族团结理事会,开 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 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 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 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用共同团结 进步、和平宽容理解等观念引导信教群众,对教规教义作出 符合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自 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 行政、司法、教育、文化、生育政策等制度实施,不得利用 宗教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公民生产生活。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宗教信仰、风俗习 惯或者其他理由干涉各民族公民的婚姻自由。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散布不利于民族团 结的言论;不得收集、提供、制作、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信息;不得宣扬和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实施破坏民族团 结、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的 - 7 - 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地域、族别、宗教 信仰以及其他因素为由,排斥、歧视和人为设置障碍,侵害 各民族公民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市场竞争以及平等享受经济 社会发展成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 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 等方面出现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 情的内容。 禁止制作、表演、传播含有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 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等内容的 节目。 第三十条 机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旅游景区 (点)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向各民族公民提供平等服务,不 得以地域、族别、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等为由,歧视、变相 歧视或者拒绝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对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 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 - 8 - 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滥 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索贿受贿, 尚不构成犯罪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 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 1 页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 2 页 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1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