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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9年1月25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 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 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等相关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立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 法、依法立法,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地方立法 工作。 本市立法应当明确具体,体现本市特色,具有针对性和 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 规定。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涉及的下列事 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 或者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2 -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 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 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补充、修改或者解释,但是 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草,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 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本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提 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 每年的第四季度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第八条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 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第九条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 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立法项自建议 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常务委员会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 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建议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明确送审时 间。 立法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名称,立法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 的对策。 - 3 -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 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主任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 布,并报送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二草,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 第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 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市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法规 案的起草工作。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 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案,起草单位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 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 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 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 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规的衔接等间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 证,征求相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 4 - 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 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法规起草过程中的重大分歧意见,提出法规案的机关 应当做好研究论证和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措施 的,提案人应当说明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 证、论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拟设定行政处罚的,提案人应 当说明设定的必要性。 第十五条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 规案,应当同时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对照 高和义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情况: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 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并附以下材料: (一)针对有关政府部门管理权、处罚权等职责分工征 求意见,由有关政府部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者形成的 会议纪要; (二)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行 - 5 - 政管理相对人等有关方面意见,形成的反映最终意见的会议 记录等材料; (三)其他针对重大问题征求意见,形成的反映最终意 见的原始材料。 第四草,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 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尚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 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 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十九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 6 - 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规案,应当通过多种形 式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 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 有关的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文本 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发给代表。 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对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 议意见。 第二十一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 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 情况。 第二十二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 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 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 - 7 - 司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 司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 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 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 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尚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 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 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五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 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 情况尚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 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 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法 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法规草案表 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 数通过。 - 8 - 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 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司以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 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 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 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 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二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 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白前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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