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6年4月20日肇庆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8年12月27日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肇庆 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 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1-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的行政街、镇人民 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行政街、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 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 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积极运用现 代化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化、精细化、便民化的管理,提高 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住房和城 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 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报告辖区内市容和 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间题,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2 -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 公正、文明执法。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 诉举报受理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 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制。 第七条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本条例规定的 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由城市 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 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 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 境。 第九条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 场化、专业化。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和环境卫 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爱护环境卫 生设施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可 以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被举报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实名 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3 -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 职责。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 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 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三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 立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十四条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 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五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贵住人,按照以下 规定确定: 一)公共广场、道路及其绿化带、人行天桥、人行隧 道的清扫保洁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机构负 责; (二)城际轨道、公路、桥梁、铁路等交通设施,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 4 - (三)景区、景点、文化展馆、文化古迹、体育场馆、 公园、绿地、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市场、商业广场、商店、超市、宾馆、饭店等经 营服务场所,由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承担该小区物业管 理的服务企业负责; (六)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芦、社会团 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地、未移交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待建地块由土地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八)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 他环境卫生设施由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服务机构 负责,其他非政府资金投入建设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九)报刊亭、电话亭、候车亭、广告、管线等户外设 施,由产权单位负责; (干)河道、河涌、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及其堤防 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 其约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管理责任约定的, 从其约定。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 -5 - 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 由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市容和环境 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负责 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 第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履行下列 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 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乱堆放等现象;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 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生地,无违法饲养禽畜;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对责任区 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 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巡查和监管。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 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 - 6 - 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二十一条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的店铺应入室经营, 不得超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 堆放、促销、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道路两侧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外部装修、装饰和管线铺设、物件安装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 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 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 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 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 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 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负责 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 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十四条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的,道 路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开挖道路,应按规定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在许可施工 -7 - 期内施工且及时修整完毕,并按规定通过道路验收。 第二十五条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出现损坏、 移位或者丢失的,权属单位或者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设立 警示标志,并及时更换、修复或者重新安放。 第二十六条军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等易泄露、散落 物品,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 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二十七条公共绿地、绿化带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剪树木、花草,清除垃圾杂物。 广场街道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座椅、庭园灯、建 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养护单位 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公共园林绿化 的整洁、美观、完好,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 弃废弃物; (三)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五)采石取土、建坟; (六)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干九条霓虹灯、标语、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 - 8 - 等户外户告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 文学、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 容市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构)筑物、 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横 额、标语等宣传品,须经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第三十一条城市照明灯光和景观灯光设施应保持完 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等功能失灵的,设置单位 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或者更换。 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应当统一规划、 统一

pdf文档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8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8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肇庆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8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