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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米砂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 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 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采砂计划与采砂许可 第三章 采砂作业和采砂船舶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 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 -1-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 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 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 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 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 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 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 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军辆超载等违 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 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 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 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 - 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 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河 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村、 居所在河段的采砂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不 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运砂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 群众举报和投诉非法采砂、运砂行为的电话、电子邮箱等, 对举报和投诉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 信息予以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和投诉人给予 相应奖励。 第九条鼓励机制砂等河砂替代品的研发、推广和利用。 第二章‧采砂计划与许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分级管理权限,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 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河道来砂量、水 情、河势等情况,依法划定年度河砂可采区,可采区以外的 河段为禁采区。 严禁在水工程、桥梁、码头、航道设施、水下管线(隧 -3 - 道)、取水口、各类保护区等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划定河砂可 采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月公 告下年度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 第十一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 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 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 告。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采砂计 划。 年度采砂计划应当包括采砂范围(含具体地点、关键坐 标、最低控制开采高程等)、可采砂量,作业工具类型、功 率及其数量等。 第干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 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证 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采砂人名 称、采砂范围、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御砂点、米 - 4 - 砂作业工具名称及其功率和数量等。 农村村民因自建房屋,需要采挖总量五十立方米以下河 砂的,可以免予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只可在本村所在河 段采挖,且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采的河段除外。 村民不得使用采砂船舶等大型作业工具采砂,所采挖的河砂 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以下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报省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一)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 头的干流河道。 (二)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滘 的干流河道。 (三)北江从韶关武江、渍江交汇处起,经清远、三水 思资滘至紫洞的干流河道。 (四)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 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西滘口 起,经西江干流、西海水道、磨刀门水道至磨刀门珠海大桥 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 珠江虎门大桥止的干流河道。 (五)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汕 - 5 - 头北港村、东海岸大道外砂桥的干流河道。 (六)鉴江从信宜文昌水陂起,经高州、化州、吴川至 沙角旋的干流河道。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 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砂石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形成价格垄 断。 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采砂计划编 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招标。 河砂开采权招标及其合同约定的采砂作业期限不得超 过一年。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无非法米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齐 全。 第干七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 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法 -6 - 律法规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由有许可 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等依法颁发 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采砂范围、采砂期限、采 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用,作业工具类 型、功率及其数量等内容。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及依法 办理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的有关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二干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 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控制总量的,河道采砂人应当立即 停止采砂,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抗力而中止采砂的,采砂人可以在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干日前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消 除后十日内,向原河道采砂许可机关提出采砂期限变更审请。 原河道采砂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变更理由和期限,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白。 变更采砂期限应当由原河道采砂许可机关负责人集体 讨论决定,变更后延长的采砂期限不得超过因不可抗力而中 止采砂的期限。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河道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接照效益共享、 责任共担原则主要用于河道采砂管理、河道生态环境治理、 河道建设维护及管理,优先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 - 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参与河道采砂管理的经费。河道 采砂开采权出让收入使用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 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应当 按照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依法 批准的方案规定的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范围内进行作业,所 采河砂应当按照依法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第三章采砂作业和采砂船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在河道采砂现场附近明显的位置竖立公示牌,标明河道 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作业工具名称、采砂控制总 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河道采砂现场公示牌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 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砂开采权出让合 同的约定米砂; (二)不得在禁采区、临时禁采区、禁采期从事采砂作 - 8 - 业; (三)每日19时至次日7时不得从事采砂作业; (四)不得损坏水工程、河岸、航道,破坏水生态环境: (五)不得伪造、变造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以买卖、 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六)不得妨碍水上交通安全; (七)不得为超载运砂提供便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河道采砂活动实施监督管 理。监理费用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 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并与监理单位订立监 理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配备智能化设备,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河 道采砂作业进行实时监控,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采砂 人的采砂范围、作业工具、开采时间、采砂数量等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监理单位的信息化监控数据应当与执法单位共享。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采砂人、运砂人串通,弄 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七条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 围内运输河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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