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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阜防风条例 (2019年3月28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御准备 第三章 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洪涝、干旱、台风灾害,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 -1- 风活动。 本条例所称防汛防旱防风活动,是指对暴雨、洪水、干 旱、台风等因素引发的灾害的预防、抢险、救援、灾后应急 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防汛防旱防风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 主、防抗救结合,政府主导、统一领导、公众参与,局部利 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纳入本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风工作机制, 提高防汛防旱防风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将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负责本辖区内或者本行业的防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技 能普及、预案制定、应急演练、险情排查和处理、灾情险情 报告、组织人员转移等防汛防旱防风的具体工作。 应急管理、水利、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 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气象、广播电视、 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 旱防风的有关工作。 - 2 -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当 地驻军和人民武装部的负责人组成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 构,在上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 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防汛防旱防风工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 机构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防汛防旱防风指挥 机构的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他应急指挥机构在依法应对暴 雨、洪水、干旱、台风时,应当服从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 防风指挥机构的指挥。 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白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 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 监督、指导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旱防风 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防汛防 阜防风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 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防灾避险应急预案,开展防 汛防旱防风知识宣传和应急演练,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决 定、命令,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和收集、上 报灾情,组织村民、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 序。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防旱防风 -3 - 活动,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 当及时向公众发送防汛防旱防风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开展 防汛防旱防风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增 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采取多 种形式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安全知识教育活动,适时开展演练, 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章‧防御准备 第八条本省汛期一般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 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正止日期。地级以 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 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洪水十旱灾害防治规划,征求同级有关 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 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防洪工程与非工程措施建 设、防洪管理等内容。沿海地区的洪水灾害防治规划还应当 包含防御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的内容。 - 4 - 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含抗旱组织、应急水源、应急 设施、阜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抗阜物资储备、保障措施等内 容。 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 等具有防汛防旱防风职责的主管部门,在编制有关规划时, 应当将防汛、防旱、防风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规定的权限组织编制城镇排水防涝专项规划。城镇排水防 涝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内涝风险、 排水分区、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编制,并与洪水灾害防治 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内涝防治自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 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 限组织编制农村治涝专项规划。农村治涝专项规划应当与流 域综合规划、洪水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合理安排治涝工程 布局和非工程措施。 第干一条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组织编制 本行政区域的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发布,并报上一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 有防汛防旱防风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 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防旱防风应 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旱防风内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应 -5- 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 构备案。 有防汛防阜防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每年内定期进 行应急演练,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防汛防旱防 风应急预案,并对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 防御洪水方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的防 御洪水方案,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工 程管理单位等应当执行。 第十三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 当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工程规划设计和工程实际状况,制定 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报该上级主管 部门的同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该防汛防旱 防风指挥机构监督。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涉及航道的,还应当 报航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前款规定的工程管理单位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其汛期 调度运用计划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有管辖 权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接受该防汛防旱防风指 挥机构监督。 - 6 - 第十四条在汛期,需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的水利、 电力、通信、交通等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工程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年度工程度汛方案,或者将安全度 汛内容纳入施工方案。 第干五条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建立防汛 防旱防风责任人制度,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 应应当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相应责任人,报同级防汛防旱 防风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在每年 汛期前分级公布行政区以及水库、堤围、水闸、泵站、水电 站、渔港、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点、 渔船等防汛防旱防风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为单元,划分责任网格区,明确并公布预警转移责任人。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负责本村、本居住 地区的防汛防阜防风联络工作,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可以指定其他联络人。 第干六条在汛期,各级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的成员 单位及其他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单位应当加强值班值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值班,指 挥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7 -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督查制度,对下级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并将督查意见及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 对需要整改的问题,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应当责令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 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防灾减灾设施、责任落实、隐患排 查整治、风险防控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 应当责令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处理。 有防汛防旱防风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防汛检查 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物资储备、 通信设备设施、应急预案等进行检查,建立凤险防控和隐患 处置台账,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章‧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 的建设标准,加强水利设施、海堤、渔港、避风港、锚地、 锚位、避难场所等防御暴雨、洪水、台风、风暴潮的工程设 施建设,提高防御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 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电力、通信等主管部 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医院、市场、 -8 - 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和市政、园林、电力、通信、交通、供 水、广播电视、石油、天然气、化工、钢铁、危化品储运等 建筑设施及其他公共安全设施设备的抗灾能力。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从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层面提高防台 风标准,提升变电站、配电网防风能力,划定关键地区和设 施,实行更严格的电力保障标准,提升电力保障能力。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严 格控制在山洪、地质灾害等高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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