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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市区内河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26日漳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规范开发利用, 保障排水防涝安全,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市区内河的综合 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 染防治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内河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市区内河,是指芗城区、龙文区建成区范 围内的环城河、三湘江、九干九湾、浦头港水系、泗州河、 塔后港、连科港、葫芦潭、脚桶港、诗浦港、九十九湾开发 区支渠、朝阳支渠、梧店支渠、西坑支渠、古塘溪、天亭港 等内河(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沟渠 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区内河管理实行名录制度,由市区内河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区内河名录应当包括市区内河名称、起止点、管理事 项等内容。 -1 - 第四条市区内河管理应当维护市区内河自然形态和 历史风貌,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的原则,服从城市排水防涝的总体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区内河管理工作的 领导,将市区内河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运行等所需经费纳 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区内河行政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市区内河专项规划; (二)划分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区段,明确管理要求; (三)组织实施市区内河综合整治; (四)建立市区内河管理信息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河防洪排涝和水 利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河水生态环境的监督 管理。 市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内河管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及所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是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 责,加强白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市区内河的管护、 - 2 - 清淤疏凌和保洁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司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 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市区内河整洁,协助做好 市区内河的管护、清淤疏浚和保洁等工作。 第九条市区内河管理实行河(湖)长制,落实市区内 河管理保护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部门联动综合治理长效 机制。 第十条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区内河保 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区内河生态环境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市区内河的行为进行劝 阻和举报。 第十一条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 源、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 依法编制市区内河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内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满足排水防涝、蓄水调水、保护生态、传承历史 等基本功能的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 化价值的市区内河的保护,明确保护范围和要求,建立相关 档案。 第十三条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地块涉及市区内河管理 范围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市区内河专项规划的相 - 3 - 关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开发利用的旅游景 观、水上活动、休闲娱乐等项自,应当符合市区内河专项规 划,不得影响排水防涝安全和污染水体,并与自然和人文景 观相协调。 第十五条市区内河清淤拓宽、污染源治理等综合整治 工程以及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开展桥梁、道路等工程项目 建设,应当符合市区内河专项规划以及排水防涝、生态环境 等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 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 管理责任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 扩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堆放阻碍 行洪的物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临时搭建、 堆放且不妨(阻)碍行洪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市水利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获得批准后报市区内河行政 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备案,临时搭建、堆放期 限不得超过两年: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临时搭建、堆放期 限届满之日恢复原状。 第十七条市区内河实行定期清淤疏浚,清淤频率不少 于两年一次,对易淤积河段应当加密清淤频率,保持水体通 - 4 - 畅。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市区 内河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 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 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对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在合流管 道进入市区内河前设置截污设施,并实施雨污分流改造。 第十九条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首 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市区内河日常水体调控机 制,加强市区内河水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分析,确保市区内 河水体符合水功能区水质要求。 市区内河水体出现恶臭、异色或者异味等污染情况的, 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区内河行政主管部 门,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工业企业违法排污、农业面源污染、餐饮、宾馆、 洗涤等服务行业偷排污水等导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 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二)生活排污导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督责任 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三)未及时疏浚导致的,由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监 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四)因上游河道来水污染导致的,由生态环境、自然 - 5 - 资源、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处置。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市区内河 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内河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在市区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 木; (三)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违法排放污水; (五)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 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市区内河设施和破坏市 区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市区内河从事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梁水 体活动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界桩、标识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由市区内河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 款。 移动、拆除、损毁界桩、标识牌的,由市区内河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 - 6 - 已有处罚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 人员在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 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市其他区域城市内河的管理和保护,可 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已有处罚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 人员在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 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市其他区域城市内河的管理和保护,可 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已有处罚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 人员在市区内河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恂 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市其他区域城市内河的管理和保护,可 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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