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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 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 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 福的现代化天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 -1- 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 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 表彰以及其他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 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本条例的规 定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促进和执法工作。 第七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市管 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 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 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 - 2 -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 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 明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 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看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 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 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三条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 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防止 - 3 - 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 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和其他观众,服从现场管理,遵守 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五条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 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防止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第十六条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 急处置。 第十七条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和 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 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 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 - 4 - 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 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城乡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 范;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维护社区 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 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 人;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 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 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 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 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5 -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 律法规和规定,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 信息。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 与自然和谐共生。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 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 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 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和速 度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客运出租汽军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遵守职业道德: 着装整洁,语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 驶;按照规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三章‧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 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 动和年度自标责任考核: - 6 -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 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通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宣传文明行为规范: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 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 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 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 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 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 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 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 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培育乡凤文明,提升农 民精神风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三十七条商务、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 -7 - 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 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 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促进学生、儿童养 成文明行为习惯。 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实施居 民公约、村规民约,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 文明先进典型。 第四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 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 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 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 备,科学、合理、规范地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规范、注意事 顶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 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 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 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第四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体和户外广告 -8 - 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刊登、播出公益户告,开办文明行为 宣传栏目、专题节自,扬和宣传文明行为,曝光和批评不 文明行为。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有权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 件、提供视频或者照片等方式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和不履 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城 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 管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接到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投诉 人的身份信息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章倡导与奖励 第四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在开展精神文明 建设先进典型评选表彰活动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表现情况作 为评选标准和推选条件。 第四十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 其工作人员、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表现突出的, 应当予以鼓励、表彰。 第四十六条倡导和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树立孝老爱亲、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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