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和保 护电磁环境,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无线电业务的 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 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 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保护500米 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以下简称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建 设和保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实施无线电安全保障以及相 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除军事 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州设立 - 1 - 派出机构。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市、州设立的派出机构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 电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 设置、使用许可,负责无线电监测及干扰查处、无线电监督 执法、无线电检测、无线电安全保障等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协助省人民政府无线 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 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 线电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服务保障大数据战略行 动,鼓励支持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 的推应用,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 当加强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无线电管理知 识,保护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 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扰,不得利用无线 电台(站)、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无线电频率、台(站)与发射设备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 -2 -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频率分配权限,编制本 省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 无线电频率使用规划应当优先保障国防安全、公共安全 和公共利益的频率使用需求。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确定范围内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无线 电频率使用许可有效期内,每年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使 用率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市州设置、使用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 由无线电台(站)所在地派出机构实施许司。设置、使用没 有固定台址的无线电台(站),由审请人住所地派出机构实 施许可。跨市州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由省人民政府无 线电主管部门实施许可。需要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 的,同时核发无线电台识别码。 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由 实施无线电台(站)许可的部门(机构)核发。 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建立自检制度,及时、准确记录设备技术指标和工作状 态,并按照无线电台(站)许可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 原许可部门(机构)报告上一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及无线电 - 3 - 台(站)自检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许司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对无线电台(站) 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干二条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 设备,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不得对依法设置、 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 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审请办理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 (站)手续。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本 省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取得国家无线电 管理机构的型号核准,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十三条销售依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 设备的,销售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 将经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经营地 址以及销售设备的类型型号、生产广商名称、型号核准代码 等信息向注册地派出机构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应当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设 备是否取得型号核准证、销售商是否进行销售备案。必要时 可以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技术检测,但不得收取检测费用。 -4- 第二草500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省、州和相关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射电望远 镜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的电磁环境。 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安全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 照职责加强管理协调、十扰查处、无线电监测,做好射电望 远镜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省、州和相关县与中国科学院、国家大 文台、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的电磁环境安全保障机 制,协调解决涉及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安全保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必备的电磁环 境划定的保护区域为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以下简称电 磁波宁静区),电磁波宁静区由核心区、中间区和边远区组 成。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 5至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至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射电 望远镜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等工作,协调涉及跨省区域的 无线电管理保障相关工作。射电望远镜所在地派出机构,承 担电磁波宁静区电磁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射电望远镜所在地州人民政 府应当制定电磁波宁静区范围内参观考察、旅游、开展科普 活动等相关管理规定,核心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 游客、访客的组织管理工作。 -5 - 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核心区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组织安排的科普考察活动等工作。 第二十条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 进入电磁波宁静区的重要交通路口设置警示、指引!、访客须 知等标识牌。 第二十一条核心区内禁止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禁止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电磁环境影响的项自及辐射无 线电波的设施,禁止修建建(构)筑物,原住居民应当全部 迁出并妥善安置。 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修建建(构)筑物的除 外。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带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无 人机等产生电磁辐射的电子产品进入核心区。无关车辆不得 进入核心区。 因办理刑事案件、森林防火、抢险救灾和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在核心区内临时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电子 产品的,公安、司法机关和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提前通 报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并在使用结束后及时关闭。 为保障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需要使用相关电子设备的 除外。 第二十三条中间区内建设对电磁环境产生影响的项 自以及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 -6- 设施的,应当符合射电望远镜电磁环境保护要求;项自建设 单位必须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意见,并征得省人民政府 无线电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同意,项自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边远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 建设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时,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 经论证对射电望远镜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不得设置、使用 或者建设;建设重大项目的,项自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省人民 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电磁波宁静区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对射 电望远镜产生影响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 应当征求射电望远镜管理单位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十六条电磁波宁静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 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磁波宁静区的巡查工 作,发现建设对射电望远镜产生影响的重大项自以及大型无 线电台(站)或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等活动,及时制止并 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电磁波宁静区周边已建无线电台(站)或 者辐射无线电波的设施,对射电望远镜产生有害干扰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有害干扰;无法消除有害干扰的,由所 在地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发射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射电远镜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提高射电望远镜抵御电磁十扰的能力,及时尚所在地派出机 -7 - 构报告无线电干扰的情况并协助查找干扰源。 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射电望远镜管理 单位共同制定电磁波宁静区电磁辐射保护的技术规范,并尚 社会公布。 第四章‧无线电安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 电技术阻断设备。 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确实需要 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技术阻断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在必要时间和区域内使用,不得对屏蔽场所以外的公 众移动通信等造成有害干扰,并接受所在地派出机构的监督 指导。 第三十条使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符 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不得对依法设置、使用的无线 电台(站)产生有害十扰,产生有害十扰时应当立即停止使 用。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 家无线电管理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全省无线 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固定 无线电监测台(站)布局和保护要求依法纳入相关规划。 -8 - 第三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无线电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 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无线电管理 技术设施建设适宜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应 当实行共建共享。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 技术设施。

pdf文档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 1 页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 2 页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