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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28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及相关监督 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遵循教育引导、 严格管控、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 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协 调机制,解决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物业服 务企业等应当协助做好本管理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 理的相关工作。 - 1 - 第五条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承担相 关协调工作。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监督、 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接按照各 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依法燃放 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地点之外的其他区域、地点不放、少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 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户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 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依法燃 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烟花爆竹燃放 管理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 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 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 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八条禁止在本市城区东环路、南环路、西环路、北 环路以内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2 - 桂平市、平南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当地县级人 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需 要,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石油、天然气输 送管道的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粮食储 备仓库; (八)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公安机关应当设置 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十条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 -3 - 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 公众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条例未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在中度 污染天气期间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并公告。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 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军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未经行政许司不得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方式燃放。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得从事烟 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 应当告知购买者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花 爆竹。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婚丧喜庆 礼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有关规定,并不得为其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 -4- 第十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宴席服务 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服务前告知宴席举办者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的有关规定,对宴席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 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段燃放烟 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婚丧喜庆礼仪服 务经营者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造成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于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提供席服务的 经营者在其管理范围内未履行告知、劝阻、报告义务造成违 法燃放烟花爆竹事实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 下罚款。 第二干条负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单位及 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 -5-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6 -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6 -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6 - 玩忽职守、伺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 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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