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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18年12月20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有序、和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 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 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 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中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由市、县(市、区)人民 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 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 -1- 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健全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具体明确责任区 范围和责任要求,并书面告知责住人。 第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 列责任: (一)保持环境清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水、痰迹、 油污、废弃物; (二)保持秩序良好,做到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堆放、 乱占道; (三)保持立面整洁,做到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拉挂、 乱晾晒; (四)保持绿化良好,做到爱护树木、花草,无乱圈围、 乱种植; (五)保持设施完好,做到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整 洁、完好; (六)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2 - 责任人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 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各部门、单位应当将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和 服务信息及时纳入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实现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问题快速处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 币容和环境卫生协调工作机制,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实行路 (街)长制。路(街)长应当牵头组织开展所负责路(街) 面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 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路(街)长制的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另行制定。 第十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 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扶持等 公益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和商场、车站、码头、 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应 - 3 - 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对市容和环境卫 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 输、分类处置。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生活 垃圾。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编制户外户告设施设置规划和设置技 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 置卢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以及其他管理要求。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制 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将空闲场地经依法批准后改造为 临时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在夜间、休息 日、节假日向社会开放。临时停车场、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 会开放的,可以合理收取停车费用,并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 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 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司以处五百元以上 - 4 -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 地堆放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公共免费停车泊位 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 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 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军辆所有人、使用 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 辆转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申领。逾期 不申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军站点、电话亭、 候车亭、垃圾桶、窖井盖、标志标牌、健身器械、花坛(带、 台、栏)等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 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 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 5 - (一)将室内、门前或者责任区内的垃圾扫入道路或者 他人责任区; (二)向花坛、绿化带、窖井扫入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 物; (三)在街道、场等公共场所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 类或者水产品; (四)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 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 件垃圾收集处置机制,确定并公布大件垃圾的收集地点和方 式。 废弃的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二十条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体育 场等举办商业、公益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 卫生设施。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和清除废弃物, 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 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有合理餐饮、农产品、日用品服务等需 求但缺少经营场所的区域,市、县(市、区)、镇(乡)人 -6- 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准许临时经营。临时经营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场所、时段、种类经营; (二)非营业时间应当将经营用具搬离或者按规定整理 收纳; (三)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架、摊棚和地面 清洁; (四)不得妨碍交通、产生噪音; (五)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或者其他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随摊摆放或者悬挂健康证和许可 证。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 以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 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 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 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 -7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 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8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受理的审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 者不依法处理的; (二)对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 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三)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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