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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2月26日金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公民文明行为,提高公民文明 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 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分工负 责、社会参与、系统推进、奖惩结合的原则,形成文明建设 长效机制。 -1- 第四条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 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 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总体目标、 任务和要求,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措施,将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 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 传和引导,依法组织制定文明行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 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文化工作者、 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八条公民应当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纪守法、 勤俭自强,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以及其 他有关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公序良俗。 - 2 - 第九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用语礼貌; (二)等候服务、上下楼梯、使用电梯时依次有序; (三)控制吸烟,不得在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 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四)爱护花草树木,不得在公共绿化空间踩踏草坪、 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 挂置物品;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 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食物残渣、塑料 袋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不得在学校周边、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散发商业性传单、卡片等广告宣 传品; (七)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活动应当合理选择场地、时 间,控制音量; (八)文明如厕,即时冲刷,保持清洁。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主 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抢险车,礼让校车; - 3 - (二)驾驶机动军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应当 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夜 间驾车应当正确使用远光灯; (三)驾驶机动军时,不得随意停军、变道、穿插、加 塞、超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 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四)非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 驶,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军道应当走 行人过街设施或者快速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不低头看手机, 不得随意横穿道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 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在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内饮食, 不得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爱护公共自行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 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 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应急军道和无障碍停军位、公交站点 停车。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 - 4 - 矛盾纠纷; (二)按规定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乱搭乱建、乱堆乱放; 不得损毁公共绿地; (四)文明装修,控制噪声、粉尘等,合理安排施工时 间; (五)文明饲养宠物,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六)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举办节庆、婚丧事宜:不搞 封建迷信活动; (七)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尚外抛洒物品。 第十二条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景区景点设施; 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不得乱刻乱画。 第十三条文明经商,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 第十四条文明上网,不得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 序或者详谤他人:不得侵害他人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 权益;不得编造、发布或传播虚假、低级媚俗、淫移、暴力、 恐怖等信息。 第十五条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倡导文明健康、 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十六条倡导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与人 为善的家庭美德,培育并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5-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文明 行为规范。 第三章促进与保障 第十七条‧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扶老、救孤、助残、济困、赈灾、助学; (二)见义勇为; (三)紧急现场救护; (四)志愿服务;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管、人体 组织;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第十八条鼓励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 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行业、文明服务品牌等群众性精 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 为表彰奖励和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见义勇为个人等文明 行为先进人物的困难帮扶制度。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绩效考评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 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与相关责任单位订立自标 -6- 责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被考 核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不文明行 为投诉举报平台,并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 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 - 7 - 责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被考 核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不文明行 为投诉举报平台,并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 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 - 7 - 责任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被考 核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 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设立不文明行 为投诉举报平台,并建立由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 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科学 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备设施: (一)公交站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 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自动体外除颤仪、母婴室等便利设备设施 (五)公共厕所、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等环卫设施; (六)广告栏、宣传栏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居住小区、街道、楼宇、 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备设施。 前款规定设备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 设备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 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爱心服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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