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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2019年2月22日丽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 会议通过2019年 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三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程序 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丽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完善立 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 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 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 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 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 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 法规应当树立鲜明的价值导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要求。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 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 用。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行使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职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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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 1 页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 2 页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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