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1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 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和<清 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 -1- 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 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 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 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 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 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2 - 第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 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在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 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六条住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 施的义务,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投诉、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 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倡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 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 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 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 激励机制,鼓励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 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全社会增强维护市容和环 境卫生的意识。 车站、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3 - 应当配合政府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论监督。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环境卫生保洁企业应当提 高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水平,降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劳动强 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作业。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 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 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港口、公共停车泊位 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 - 4 - 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或者经营管理者负 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 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峻工验收或者已峻工未移交的市政 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 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实行城市化改造的城中村, 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二)城乡结合部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 十三)河道、湖泊、水库、水塘、水渠等城市公共水 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人不明确的, 由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四)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市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 - 5 - 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十条责任人应当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履行 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堆放、乱 拉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粪便、污水,无污 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和白蚁擎生地: (三)保持水域卫生清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 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并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责任人司以自行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也司 以委托他人履行。 第十一条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市政 公用设施、市政绿化植物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设备、 设施存在倒塌、损坏、污浊、腐蚀、陈旧等不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或者环境卫生标准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 责任人发现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有影响市容和环 境卫生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 行为人自行清理、补救,并可以向属地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6 - 第十二条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将责任 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建立本辖区内责任 人信息档案,纳入全市城市管理监控信息平台。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 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责任人履行责任,并 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 合本市的城市风貌定位,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 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区等容貌建设与 管理,应当符合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违反第二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 标准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单位处一方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于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在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 装饰装修、搭建雨棚、遮阳蓬帐,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 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城 币容貌标准统一规范设置。 主要街道临街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屋顶、阳 -7- 台、窗外、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造的,对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 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 单位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 以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移位、缺失的, 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防污、 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 现场、恢复原状,防止影响市容。 市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待建用地,其临街一侧应当设 置围墙或者围挡。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五千元以上二方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一方元以上五方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 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 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等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加工、维修、 - 8 - 废品收购、屠宰等活动。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 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在规 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式停放,禁止机动车在主要 道路两侧的临时停车泊位逆向停放。 禁止违法占用户场、人行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停放机 动车辆。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机 动车驾驶入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 规定且影响市容的废弃军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车 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五内移离;拒不移离或者无法通知 到车辆所

pdf文档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2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2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1 页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2 页 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