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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程序规定 (2019年1月11日淮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 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市 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 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对立法 工作统筹安排,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 导作用。 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应当在每届任期第一年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在每年第三季度 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 -1 - 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县(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 人,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七条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计 划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 会议决定。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实施立法计划。未按时将法规案提请 审议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八条由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调研、 讨论、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合性、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 起草。 第九条起草法规,应当根据涉及范围和内容需要成立 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立法项目建议部门、其他相关国家 - 2 - 机关、社会团体等组成。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 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尚市人民代表大 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 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司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 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 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 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 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 -3 - 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常 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法 规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 立法参考资料。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 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 会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 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 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 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派人介绍 有关情况。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 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 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中予以汇报,经主 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五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义 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 - 4 - 召开各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 题或者重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 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 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 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 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 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 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法规草案修改经各代表团再次审议后,由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 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 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 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 员会办公室。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 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前,市人 -5-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应当对法规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 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专门 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以及各方 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说 明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说明或者审议结果 的报告中予以汇报。对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的重要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尚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 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或者印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法规案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进行 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 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法 规草案修改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分组会议的审议意 -6- 见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 草案表决,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 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有关机关、组织应根据分组会议的 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三条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 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 审议后再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 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 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 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 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 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 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对 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 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7 - 第二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 规案时,应当合理安排审议时间,每件法规案审议时间一般 不少于两小时。 第二十八条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 通过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通过之白起十五白内按照规 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于批准之日起 二十日内在《淮北日报》、市人民代表大会网站全文公布, 并在《准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全文刊登。 在《准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 规文本为标隹文本。 第三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 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 及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一)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实施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第三十一条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二条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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