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1998年8月20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12月11日长 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品管理,规范肉品生产经营行为, 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众身体 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肉品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屠宰,畜禽 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畜禽,是指人工饲养的猪、牛、羊、马、驴、 骤、鹿、兔、食用犬、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肉品,是指畜禽屠宰分割后未经加工的体、 肉、脂、脏器、血液、骨、头(颈)、蹄(爪)、皮、尾、翅 及其加工后产生的肉类食品。 -1 -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肉品管理 工作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肉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肉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 绩效考核的范围,将肉品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 算。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 区域内肉品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屠宰 以及肉品进入市场和加工企业前生产、贮存、运输的监督管 理。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肉品进入市场 和加工企业后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的监督管理。 民族事务、公安、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 输、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负责肉品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肉品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屠宰畜禽以及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 等经营肉品过程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传统习俗。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举 报的权利。 在肉品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 - 2 - 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畜禽屠宰 第八条,屠宰畜禽必须在依法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 畜禽屠宰厂(场)进行。但在城市自宰自食禽、兔和在农村 自宰自食畜禽除外。 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为消费者提供屠宰服务的经营 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内经营,并符合动物防疫、卫生、宰杀 活禽等相关要求。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 置指定区域,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 部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屠宰畜禽提供屠宰场所、肉 品贮存场所或者设施。 第九条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畜禽屠宰厂(场), 审请人应当尚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提交符合设立条件的相关材料,并由市、县(市) 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批权限组织畜牧业、生态 环境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之日起,在二十个工 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书 面告知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设立畜禽屠广(场)的条件,按照《吉林省畜禽屠宰 - 3 - 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畜禽屠宰厂(场)生产区域应当定期清洗消毒, 保持清洁;出厂(场)的肉品不得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 有害腺体。 第十一条畜禽屠宰厂(场)的急宰间、屠宰间、分割 间、贮肉间,禁止存放与屠宰活动无关的物品。 第十二条畜禽屠宰厂(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 对畜禽及其肉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畜禽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 噪声,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检疫、检验和检测 第十四条市、县(市)、双阳区、九台区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蓄禽及其肉品的检疫工作,检疫工作由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的管方兽医具体实施。 官方兽医应当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如实记录检 疫各环节的情况;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 检疫标志。对检疫不合格的肉品,管方兽医应当监督畜禽屠 宰广(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 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如实记录检验结果。肉 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 - 4 - 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在肉品或者其包装物 上加施检验合格标识;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规定处理。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肉品上加施专用检验标识。 第十六条肉品品质检验,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验规程规定的动物疾病; (二)有害腺体; (三)药物残留; (四)瘦肉精; (五)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种公母猪或者晚阉猪; (七)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 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干七条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未经检疫、 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业主管部门对 畜禽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应当依法组织开展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检测。 畜禽屠宰广(场)对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检 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可以依法向组织监督抽查的畜牧业主 管部门或者其上级畜牧业主管部门审请复检。 -5 - 第四章‧加工和经营 第十九条从事肉品加工、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 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对肉品质量安全负 责。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收购、加工、经营下 列肉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 (三)染疫、腐败变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的: (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加工、经营的其他肉品。 第二十一条加工、销售肉品的人员,应当经过身体检 查,持有健康证明;加工、销售肉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 作衣、帽等。 第二十二条销售肉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明示销售者姓名或者 名称等有关信息、肉品来源、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 (二)销售清真肉品,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明示 清真标志,使用清真专用柜台,并同非清真肉品销售柜台相 隔离; -6 - (三)销售种公母猪和晚猪肉品,在销售场所明示告 知消费者; (四)使用肉品销售专用工具和防蝇、防尘设施,禁止 露天销售肉品; (五)销售直接入口的熟肉制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售 货工具、柜台及有关设施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在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销售熟肉制品 (不含采用灌制方式加工的肉品和肉品加工企业专柜直销 的熟肉制品),应当附有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单。包装物 应当注明肉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白期、保质期限、贮 存条件等。 第二十四条企业、经营业主、饭店、宾馆、集体用餐 组织加工对外销售熟肉制品的,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 置如实明示肉品名称、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 名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好下列肉品质量安全 工作: (一)建立和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三)每日核对肉品的种类、数量,查验检疫、检验合 格证明(合格标志、标识)和购货凭证; (四)肉品的种类、数量与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的记载 -7- 相符合的,在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购货凭证背面加盖查 证验物合格印章,予以确认; (五)肉品的种类、数量与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的记载 不相符合的,停止销售,隔离存放,并报告市场监督主管部 门处理。 第五章贮存、运输和追溯 第二十六条肉品生产、加工及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他 人贮存肉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物质以及 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在贮存位置标明肉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 货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贮存、装卸肉品使用的材料、容器、器具、工具 应当安全、无害、无污染; (四)配备并使用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温度、 湿度符合肉品质量安全规定。 第二十七条运输生鲜肉品必须附有检疫、检验证明和 检疫标志、检验标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 (二)猪、牛、羊、马、驴、骤、鹿、食用犬躺体实行 吊挂运输,其他肉品使用专用容器盛装; -8 - (三)运输时间超过四个小时的,采用冷链运输; (四)禁止使用长途客车、郊线公共汽车等非专用运输 工具运输用于销售的肉品。 运输其他肉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肉品质 量安全管理,完善肉品质量安全追潮监管体系建设,提高监 管能力。 第二十九条畜禽屠宰厂(场)应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 潮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肉 品质量可以追溯。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应附有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码。 第三十条肉品加工者、经营者以及饭店、宾馆、集体 用餐组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采购肉品时,应当留 存肉品的检疫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相关信息,如实 记录肉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 系方式,保证采购的肉品质量和来源可以追溯。留存的肉品 质量和来源等有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 当对畜禽屠,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 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9-

pdf文档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 1 页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 2 页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3:00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