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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2018年12月20日淮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9 日安徽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四章 执法规范 第五章 执法保障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 政,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1-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 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 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 文明、规范执法。 第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 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 间题。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 新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的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 政府的规定,领导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解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重大复杂 的违法案件。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淮南经济技术 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南新区)、毛集社会 发展综合实验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 2 - 处派驻执法队伍,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地产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工作,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 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以及其他联系方式。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 罚权以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 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 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店外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 露天烧烤和焚烧桔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 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 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四)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军辆等的 - 3 - 行政处罚权; (五)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以及 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 (六)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 摊点无证经营等的行政处罚权。 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市和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两款的规 定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因职责权限或者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 不一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章‧执法协作 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作中的重大 事项,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 - 4 - 应的责任。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管理信息和行政 执法信息。 第干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违 法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 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 法活动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并附具 以下材料: (一)案件线索移送函 (二)监测、鉴定、检查、调查等证据材料 (三)应当移交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 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移送案件的处理 情况或者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移送部门。 移送部门应当配合接受移送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取证 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可以书面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协助: (一)需要的文书、资料、信息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所 掌握,自行收集难以取得的: -5 - (二)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三)通过协助才能实现城市管理自的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调取文书、资料、信息的,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的,经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白。不能提供 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于 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有关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明确答复期限。出具专 业意见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在期限内。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部门的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广场、商 业中心、主要道路、车站等重点区域共同设立巡逻组或者联 合执法工作站,加强对城市重点区域的管控。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宣传教 育、社区服务等方面,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 工作。 - 6 - 第四章‧执法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 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在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依 据、救济途径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采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应当按照 规定着装,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 范。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 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 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执法人员可以运用 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 规、规章。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日常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7 -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 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审请 回避,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审请,城市管理行 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请之白起二个工作白内作出决定 并告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查处。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 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或者调查 笔录; (二)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制止违 法行为; (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录音、拍照、摄像等设备, 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8-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制作笔录应当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 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在现场的,应当邀请有 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取证,建立行政执法档案并予以完整保存。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 据。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 活动的监督,司以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 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 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 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 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 存,应当当场制作清单并交付当事人。清单应当由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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