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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金定条例 (1997年2月2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 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 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時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活动,促进劳动者职业 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 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依据国家职业 -1- (工种)技能标准或者相关职业(工种)技能规范对劳动者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并由市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活动。 职业资格等级按照有关规定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 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 师(一级)。 国家对特殊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开、公正、规范的 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 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 职业技能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五条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 已发布职业(工种)技能标准的,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是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主管部门,负责对职业技能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设立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 -2 - 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 (二)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 者相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确定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制定其 工作规则。 鉴定委员会由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建设、交通 运输等部门代表以及工会、行业协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以下简称 鉴定指导机构)是鉴定委员会的白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下设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 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专业指导与技术咨询: (二)考评人员资质审核; (三)复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交办的有技术争议的鉴定 结论; (四)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专业技术专家小组成员由鉴定委员会从符合下列条件 的人员中聘任,并应当征求工会、行业协会和行业主管部门 的意见: (一)具有本职业(专业)高级技师以上资格或者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 - (二)长期从事本职业(专业)工作,具有相应职业(专 业)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并在本职业(专业)领域有较 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鉴定指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四)聘用、培训和考核考评人员、督考员: (五)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 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 机构),是指在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范围内从事职业 技能考核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 体。 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人力资源主管 部门申请备案: (一)有十名以上具有鉴定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其中 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五人; (二)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的考核 - 4 - 场地并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仪器设备、检测手段等考核条件。 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审请之日起二十个工 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从事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价格 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鉴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 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和考核质量定期组织检查、评估。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鉴定机构 的名称、地址、考核范围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 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考评人员是对劳动者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进行考核、评定的人员。 考评人员分为高级考评员、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可以从事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职 业资格的考核评定;考评员可以从事高、中、初级职业资格 的考核评定。 第干六条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三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级考评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 5 - (二)有五年以上相应职业(工种)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经个人审请、所在单位或者行业组 织推荐,由相应的职业(工种)专业技术专家小组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培训,根据实际需要聘为 相应职业(工种)的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并列入考评员、 高级考评员名册。考评员、高级考评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聘期为两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干七条,督考员是对职业技能考核和评定实施监督 的人员。 督考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具有两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 的高级考评员以及其他人员中聘任。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八条从事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 的劳动者,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 术)院校的毕(结)业生,应当审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 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审请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九条按照国家职业(工种)技能标准进行鉴定的 职业(工种),按相关规定的条件报考。 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报考条 - 6 - 件进行必要补充。 芳动者参加国家、广东省以及本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等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下列奖 项之一的,可以直接审请技师职业资格认定,并免于相关考 核: (一)获得国家级技能竞赛表彰的; (二)获得省级技能竞赛前十名的; (三)获得市级技能竞赛前六名的; (四)获得省级、深圳市级技术革新三等奖以上的。 第二十条劳动者按照报考条件,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指 定地点报名、接受资格审查,交纳鉴定费用并领取准考证。 芳动者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对个人信息资料予以确认,发 现有误的,应当在考试前审请更改。 第二十一条在本市就业的困难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 鉴定的,可以审请减免鉴定费用。 按照本条规定减免的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鉴定指导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职业 技能鉴定项目、报名地点及考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应当于每次考核前从考评人员 名册中随机抽取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 应当报鉴定指导机构备案。 确定的考评人员名单应当保密。 -7 - 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考核试题由鉴定指导机构从国 家和广东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国家和 广东省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尚未建立试题库的,考核试题从鉴 定指导机构建立的试题库中抽取。 鉴定机构应当在考核当白到鉴定指导机构提取试题。 第二十五条理论考核的考卷应当在考核完毕当白送 交鉴定指导机构,由鉴定指导机构组织考评人员进行评分。 操作考核由考评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鉴定机构 应当于考核结束当日将操作考核成绩报鉴定指导机构。 督考员对考核鉴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予以记录,向鉴 定指导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鉴定指导机构应当于考核结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对考核合格者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 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对本人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 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鉴定指导机构审请成绩核查。 鉴定指导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成 绩核查,告知审请人核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鉴定机构承担对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重 要影响的特殊职业(工种)或者新职业(工种)的考核工作, 考核成本较高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 8 -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对鉴定机构和考评人员在职业技 能考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举报。人 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一)超出备案范围实施职业技能考核的: (二)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伺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鉴定机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 准的,由价格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并按照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撤销备案。 鉴定机构的考核条件、考核质量经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考核活动、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备案。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在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鉴定指导机构取消其当次考核鉴定资格或者 考核成绩: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核资 格的; (二)抄袭或者有其他违规作弊行为的: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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