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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 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 (2019年2月2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 16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的保护,传承和 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 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彝族自治州(以下简 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的保 护传承和合理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彝族十月太阳历是指彝族先民 发明创造的以太阳运动定冬夏,北斗斗柄指向定寒暑,将一 年分为10个月,每月恒定36日,外加5至6日过年日的古 老历法。 本条例所称的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以下简称太阳历文 化),是指葬族十月太阳历历法和与之产生、流传、发展密 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 所。 - 1 - 第四条太阳历文化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彝族十月太阳历历法及其相关的大姚三台等观象 台遗址、武定己梯彝文碑刻、毕摩绘画、雕塑、器皿、图腾、 壁画、服饰等; (二)《梅葛》《查姆》《阿鲁举热》《三女找太阳》等民 间文学; (三)《彝族历算书》《彝族毕摩经典译注》等记载太阳 历文化的古今彝汉文献资料; (四)十二兽舞、老虎笙等传统舞蹈: (五)毕摩礼仪及彝族祭祖、祭火、祭土主、祭龙、祭 山神等传统礼仪; (六)彝族火把节、彝族年等传统节庆; (七)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 (八)其他太阳历文化表现形式。 第五条太阳历文化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加强管理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太阳历文化 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 财政预算 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太阳历文化保护 工作给予资金支持: -2 - (一)太阳历文化的抢救、记录、调查、整理; (二)太阳历文化原始资料、实物的征集、保存: (三)太阳历文化研究及成果的出版发行: (四)太阳历文化区域性整体保护; (五)太阳历文化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传承人的资助: (六)太阳历文化传习场所的建设与维护; (七)太阳历文化研究、交流、宣传、展示、展演等活 动; (八)太阳历文化优秀影视、文学作品创作: (九)其他太阳历文化传承保护工作。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太阳历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太阳历文化保护和利用规划; (二)组织开展太阳历文化调查、记录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评审认定、推荐审报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和 代表性传承人; (四)监督管理太阳历文化保护资金; (五)开展与太阳历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教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太阳历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 3 - 采取文学、图片、录音、录像等形式,对《梅葛》《查姆》、 十二兽舞、老虎笙、毕摩绘画、图腾等濒危的太阳历文化保 护项目进行抢救性保护,建立保护名录、数据库和信息共享 平台。 对年事已高的太阳历文化保护项自代表性传承人及其 掌握的知识和技艺应当进行抢救性记录。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太阳历文化保留完整、特色 鲜明、资源集中、具有重要价值和广泛群众基础的下列特定 区域,设立太阳历文化保护区,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一)葬彝族十月太阳历观象台遗址地大姚三台: (二)《梅葛》《查姆》的主要发源地姚安马游坪、双柏 大麦地; (三)十二兽舞、老虎笙传承地楚雄树苴、双柏法; (四)太阳历文化具有代表性的大姚昙华、双柏李方村、 楚雄以口夸、元谋凉山、禄丰高峰等。 第十一条太阳历文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 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太阳历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 并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标牌并向社会公示、 公告; (二)建立传习所、展示馆,开展传承、展示活动: (三)对保护区内的自然生态、传统民居、文化遗产等 - 4 - 开展整体性保护; (四)支持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 太阳历文化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 部门应当将太阳历文化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提供给同级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其根据规划要求将有关内容依法纳入当 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楚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功能特点和保护 需要,划定并公布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 制区。 第十三条,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保护范围内禁止下 列行为: (一)建设除保护设施、游客服务设施之外的建筑物、 构筑物; (二)损毁保护标志; (三)占用或者破坏水体、道路、绿地; (四)设置与环境风貌不协调的广告、灯箱、电子显示 屏;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张贴;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在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建设控制区内新 建、改建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乡特色风貌规划: -5- (二)新建、改建或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以低层为 主,布局应当开散、通透,留出景观视廊,高度由内向外有 序递增; (三)新建、改建或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在体量、 风格、色调等方面应当与保护范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园建设控 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同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 本级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 承人包括个人和团体。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代表性项目;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 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同一个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六条,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 列权利: (一)享受传承人补贴; (二)开展讲学、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 (三)参加由文化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的免费健康体检。 - 6 - 生活确有困难的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 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报专业技术职称。 第干七条太阳历文化保护项自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 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太阳历文化普查、调查、挖掘、 整理等工作; (四)参与太阳历文化传播、展示和保护活动; (五)接受相关部门指导、管理和考评。 第十八条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 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 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 施,支持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 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带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资料收集整理、著作出版; -7 - (四)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 (五)其他传承、传播活动。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太阳历文化相关 的研究。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艺术)团体开展太阳 历文化相关培训,培养管理、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 第二十一条每年农历六月二十四日为彝族火把节,冬 至日为彝族年。 鼓励和支持在火把节、彝族年等年节期间开展祭火、祭 祖、十二兽舞、老虎笙等与太阳历文化相关的民俗活动。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在每年文化与自然遗产日期间,组织开展太阳历文化宣 传、展示、表演等活动。 自治州、县(市)博物馆、文化馆内应当设立太阳历文 化展室。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公共传媒采取多种 形式宣传太阳历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应当将太阳历文化传播与乡村文化、社区文化、校园文化、 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组织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 人开展文化服务和文化活动,丰富优秀公共文化产品供给。 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具有地 -8 - 方特色、受众范围户泛、适宜普及推户的传统舞蹈、戏剧等 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地剧场资源, 通过安排演出场所和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售票补贴等 方式支持传统舞蹈、戏剧等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展示展演。 第二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单 位、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图腾、雕塑、绘画 等太阳历文化资源,开发下列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项目: (一)建筑装饰、服饰、器血、用具、工艺品、乐器等: (二)影视、文学、艺术等; (三)旅游产品和服务; (四)其他产品和服务。 禁止歪曲、贬损、滥用太阳历文化资源。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 用太阳历文化资源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太阳历文 化资源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太阳历文化补 偿机制,保障太阳历文化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传承群体 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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