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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1日公布自2019 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养护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和运营,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 -1- 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 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 设施,以及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 年报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 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农产 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 路以及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 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自然村与自 然村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由间的机耕道。 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 畅通所设置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排水、养护、管理、运营 服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各方参与、统筹规划、建管养运并重、保障安全畅通和保护 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 的领导,把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和运 -2 - 营体制,建立激励考核机制,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持 续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应当将 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自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 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规划、建 设、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保障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 力量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 好乡道、村道的建设和养护等相关工作,将村道的保护纳入 村规民约,增强村民爱路、养路、护路意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路规划、建 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经费保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实行公共财政分级投入为主、多渠 道筹资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标准统一、内容完备、结构合理、数据准确、上下衔接的 -3 - 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数据库。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为依据,与优化村镇布局、 重要农产品生产园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安全便捷出 行相适应,构建比例适当、衔接顺畅、布局合理、安全便捷 的农村公路网络,满足乡村振兴、防灾减灾和国防建设的要 求。 衣公路规划应当与国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生态、 林业、水利、旅游、绿道等规划相衔接,与国道、省道规划 以及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会同同级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经县级人 民政府审定后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道规划,应当征求线村民委员会 - 4 - 和村民的意见。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公布,不得擅自变更。确需 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按照原程序报批、 备案。涉及村道规划变更的,还应当征求沿线村民委员会和 村民的意见。 第十二条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 划等,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国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综合考虑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统筹利用国土空间资源,协调安排农村公路建设 用地。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建设项目库,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列入项目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作为已批准立项的项 目,不再单独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的,应当 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或者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为农村公路用地。 -5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用地外缘起尚 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 (二)乡道不少于五米; (三)村道不少于三米。 村道的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因客观原因不能符合前 两款规定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 确定。 县道、乡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并 予以公告。村道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并 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广矿、货 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和农贸市场等,与村道建筑控制区 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不少于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 行。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因地制宜,按照以人为本、 保护环境、节约土地资源等原则,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县道的建设应当不低于三级公路的技术标准;乡道的建 设应当不低于四级公路的技术标准;村道的建设根据当地实 际需要确定技术标准。 对受地形、地质、现有房屋建筑等条件限制的村道局部 路段,经过技术安全论证,可以适当降低技术指标,但应当 -6 - 完善相关设施,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公路工程技 术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运营等交通工程及沿线 设施,并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 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经过学校、农贸市场等混合交通量较大区域的农村公路 应当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具备条件的农村公路司 以参照城市道路标准设置人行道并预留适当数量的路边停 车位,设置休息区、停车场、公共卫生间、旅游观景台等设 施。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 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可以依法结合实际情况简化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自的建 设程序。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 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 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农村 公路建设项自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涉及农业基地、产业园区、 名名镇、旅游景点等交通标志,应当征求同级农业农村、 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意见。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尚等重 -7 - 要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村道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同时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备案。 衣公路施工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防止 水源污染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 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的条件下,可以 由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组织沿线村民参与村道建设中技术难 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 员和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工 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安 全和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和质量保证措施。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和质量责住公告牌,公告有关责住单位、责任人、主要质量 - 8 - 控制指标和质量举报电话。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自峻工验收由县级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邀请同级公安、应急管理 等相关单位参加。跨行政区域的项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峻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乡道、村道可以分批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交 通、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自利用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 道使用,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后应当对被损坏的农村公 路及时予以恢复、改建或者赔偿。 建设单位司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将符合农村公路规划 的施工便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纳入项目设计 概算,在项目交工验收后及时恢复路面技术状况,移交由当 地政府改造完善为农村公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养护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管养分离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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