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2019年1月10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 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首治条例》等 法律、法规,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 监测预警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准备与救援、地震 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等防震减灾 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应当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 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的方针,从汪重灾后 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 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 1 -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 防震减灾工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将 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管理,每年听取防震减灾工 作情况汇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负贵 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健 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生态环 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户播电视和旅 游、教育和体育、农牧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其他相关规划之间相衔 接。其他相关规划应当包含地震灾害防御内容,体现防震减 灾要求。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由原 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防 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防震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的应用,加强交流与合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干扰、阻碍、破坏防震减灾活动的 -2 - 行为。 省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规范社会 组织和个人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对在防震减灾活动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八条地震监测工作应当坚持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 群防相结合。 第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 群防体系建设,配合、支持国家、省级地震部门在州内专业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 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兼)职防 震减灾助理员,负责地震宏观异常观测、地震灾情速报、防 震减灾科普宣传。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幼儿 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应当配备防震减灾辅导员或 者联络员,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和工作联络。 助理员、辅导员、联络员工作区域应当网格化管理,接 受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培训。 第十条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 运行: -3 - (一)矿山等重大建设工程; (二)坝高100米以上或者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 延5干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 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五)坝高80米以上或者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且位 于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的流域升发梯级水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工程应当在投产前建设专用地震监 测台网并投入运行;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的专用地 震监测台网应当在开始蓄水前1年建成并保持运行。 尚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应当及时补建专用地震 监测台网并投入运行。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最高水位蓄水区及其外延10千米范围内有活动 断层通过、遭受地震破坏后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大型水 库; (二)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 上并位于活动断裂带区域内的特大桥梁; (三)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8度、9度地区,高度分 别超过160米、120米、80米的公共建筑; - 4 - (四)设计地震烈度为8度以上的一级、二级永久性水 库水工建筑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二条已纳入自治州地震监测台网的台(站)、监 测点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因搬迁或者 撤销等原因确需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请,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街 道办事处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 测环境,地震遗址、遗逐,地震监测台(站)。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 下列活动: (一)爆破、米矿、米石、钻井、抽水、汪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 置、进行振动作业或者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 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或者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或者填理垃 圾、进行污水处理; - 5 -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 动地震观测标志。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不得对地震监测设施、 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和干扰。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 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任何单 立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 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新闻媒体等部门迁 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及时尚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十五条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开展震害预测、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工作,并将结果作 为制定城乡规划与建设的依据,充分考虑当地的地震地质构 造环境并采取工程性防御或者避让措施。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城市抗震防 灾规划要求和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 中的抗震防灾专篇要求。 房屋建筑场地选择、地基处理、基础选型应当符合建筑 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 6 - 第十六条新建、护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抗震设防,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 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 定; (二)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体育场馆、 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院、大型商场、交通枢纽等重点设防 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 度1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四)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地区,三层以上特殊设防 类、重点设防类房屋建筑应当采用基础隔震、减震技术; (五)房屋建筑结构更改与风貌改造应当符合抗震设防 要求。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在初步设计阶段编 制抗震设防设计专篇。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技术审查中,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分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更改。未更改的,不得颁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降低抗震设防标准;不得在工程设 - 7 - 计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 不得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 改责任;不得擅自更改或者取消抗震设防措施;不得选用不 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 设备。 工程设计单位对抗震设计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准确性负责,应当执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抗震设防专 项审查意见。不得违反抗震设防要求、国家标准关于抗震设 防类别划分规定、国家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和确定地震作 用、使用失效旧标准、旧规范。 建筑材料生产企业和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产品质量和 检测、检验结果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住。 工程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工作,并对 提供的建筑场地抗震类别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 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要求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部门参 -8- 与。 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相关项自目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 复、核准或者备案,并出具不予批复、核准或者备案的意见 °牛 第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佳房和 城乡建设、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农牧农村、水利、卫生健 康、教育和体育、电力等部门对已建成的工程开展抗震性能 鉴定。下列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 到要求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

pdf文档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2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2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第 1 页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第 2 页 甘孜藏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54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