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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管理规定 (2018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生 态环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 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以 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无居民海岛,是指列入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依法经批准可开发利用的,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 地的海岛。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 优先、合理开发、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无居民海岛涉及 的公共管理事项实施管理。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 覆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综合管 -1 - 理与协调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林业、交通、港口、应急 管理、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居民海岛 开发利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 无居民海岛的依据。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海岛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无居民 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明确海岛及周边海域的生态保护 重点、环境保护要求和规划管控指标。 编制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 社会公众意见。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 的除外。 第六条申请开发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并按照国家 和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审批程序规定,尚海洋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审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 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单 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七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用岛批复文件, 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审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 权属证书。 - 2 - 第八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建 设实施方案,提请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经联合审核同意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应当按照无居 民海岛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用岛批复 文件编制,具体建设项目应当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并 综合考虑海岛资源条件、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 全等因素,遵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条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 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批复文件等材料,向相关部门审 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及建筑、消防、交通、水利、 人民防空等其他基本建设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 地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无居民海岛建设工程项目峻工验收合格后, 用岛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审请办理建筑物、 构筑物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建筑物、构筑物的信息备注在 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第十二条需要改变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类型、性质 或者其他显署改变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 -3 -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实行定期 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 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 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 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 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 -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实行定期 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 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 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 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 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 -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实行定期 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 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 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 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 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 -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实行定期 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 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 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 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 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 -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实行定期 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 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 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 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 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 - 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执法机构实行定期 巡查制度,加强对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的监督检查,对无 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无居民海 岛保护与利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渠道和方 式,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 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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