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祭设计管理条例 (200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 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 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杀例》等 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保护人民生命 和财产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 1 - 本行政区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对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必须依 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的规定,取得省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 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的,必须重新审 请领取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技 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颁发资质证书 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勘察、设计业务 的,应当自终止业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资质证书的机 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 案,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 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接受颁发资质证 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或者其委托的部门应当 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并审请注册。未经注 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其注册等级 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但不得超越 其所在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 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 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 - 3 - 者直接发包。建设工程设计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获 得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已经办理: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 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 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部分使用未中标方案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投标人支付 报酬。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 书十五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依法义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人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人自行组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4 -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三)有与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 术、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 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 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技术水平、 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信誉和投标方案的优劣等,进行综合 评价,择优确定中标人和中标方案。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发包给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 发包给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确定 其中一个单位负责总体协调。 发包给联合承包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部分 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再分包。 - 5 -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 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 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单位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 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 域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提供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及有关资 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利用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负责监督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应当依照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 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约定优质优价条款。 - 6 -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祭设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 文件和规定为依据: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乡规划要求;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 求;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 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规程: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三)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签字; (四)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 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学; (五)加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法人印章和资质专 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工程的各 -7 - 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的,应当履 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 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 行审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负责 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 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运行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以与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取得监理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其 勘察、设计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监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 -8 - 要变更的,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 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文件的变更涉及工程功能、规模、结构体系等内容的, 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 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装修工程涉及建设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 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 文件。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 房屋建筑需要增层、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原建筑进行可靠性鉴定和 抗震鉴定,并根据

pdf文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 1 页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 2 页 山西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5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