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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 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 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 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 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 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 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 - 1 - 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 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 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 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 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 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 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2 -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 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 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礼仪和管理规范,爱护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 (三)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使用低俗语言,不争 吵漫骂; (四)妥善处置物品,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 物品; (五)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合理 使用场地、设施和电子视听产品、音响器材,不干扰周围生 活环境,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 当注重礼仪,有序进出场地,服从现场管理; (七)在规定时间、区域摆摊设点,不随意占道经营、 店外售货; (八)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安排, 配合应急处置措施;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 - 第十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维护公共环 境卫生,合理使用环境卫生设施,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 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 (二)牌匾、橱窗、条幅、电子屏标语及商业广告等使 用的文学语言规范准确: (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不乱发广告、传单;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 烟; (五)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 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 垃圾、污水; (六)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 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七)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 奠物品。不在殡葬、吊信场所之外播放哀乐,播放哀乐不超 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九)参与烟尘污染防治,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 不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物质;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公民应当遵守文明出行行为规范和道路交 - 4 - 通安全管理规定,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不得强占他人座位;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遵守乘坐规则,有序排队; (三)遵守乘军秩序,不得十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四)驾驶机动军、非机动军按照划分的道路和方尚行 驶,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停放; (五)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 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 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七)驾驶机动军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军、救 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 应急车道; (八)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 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九)驾驶、乘坐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时,不向外抛撒物 品; (十)不在车行道内进行兜售、发送物品或者气讨等妨 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践行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促 - 5 - 进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自觉 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村庄街道卫生、整洁,不随意堆放垃圾、粪 便、土石、柴草等杂物; (二)圈养家禽家畜,保持圈舍卫生,不影响周边生活 环境; (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不在公路打场晒粮: (四)妥善处理秸秆,不露天焚烧秸秆和杂物;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 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 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 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 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 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 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 电; - 6 - (五)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环境卫 生,不干扰他人生活。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免疫、检 疫,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 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 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四)服从景区景点管理,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使用网络,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二)传播健康信息,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 不良信息; (三)诚信友好交流,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悔 辱、诽谤、欺诈他人; (四)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影响其他用户正 常使用网络;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文明就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7 - (一)尊重和理解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二)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以任何理 由扰乱正常诊疗秩序;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各行业从业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 下列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职尽责、勤政务实、廉洁奉 公,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恪尽职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 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孝老爱亲,争创文 明家庭,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尊敬长辈,履行赡养义务,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 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8 - (一)文明就餐,合理消费,不酗酒,不铺张浪费; (二)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分类投放生 活垃圾; (三)绿色出行,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四)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五)热爱学习,崇尚科学,情趣健康,抵制愚味迷信 及其他低俗活动;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公民见义勇为,按照有关规定对 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 干细胞、人体器管(组织)、遗体,依法保障捐献者本人及 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开展扶贫、济困、 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公益活动,依法保障 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 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 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 其他便利条件。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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