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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3月30 日天津市第 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30 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港保税区 条例<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 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优惠 第四章 附 寸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天津滨海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津滨海高新 -1- 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 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辐射区(以下简称 射区)组成。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按照国务院批准 的区域范围和面积界定。 第三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促进科技与 经济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二)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到大津滨海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产、教 学、科研相结合; (三)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引进国外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方式,促进 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尚型经济; (五)深化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用工、分配和保险等制 度的改革。 第四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下列高新 技术,并使其形成产业: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 2 -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 新技术。 第五条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 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在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投 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作或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 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和抵押。 确有必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集体所有的 土地可以依法征用。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 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职工 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依法支持 - 3 - 工会活动。 第九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加强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干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义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 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在大津滨海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 定机构,具体负责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区域开发、 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职 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制订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订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 定,并组织实施; (四)依法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财政、 - 4 - 市场监督管理、劳动和人事等事务; (五)管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地域内土 地和规划建设事务,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核、 批准和管理相应地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负责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火炬计划项 自和新产品项自的审报; (七)审核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 业进出口货物免税的申请,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八)审核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 业因公出国人员的审请,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九)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委会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市 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实行企业化管理,对大津滨海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竞争选拨 制和任期自标制,推行全员聘住制,自主决定机构设置和岗 位设置,建立岗位绩效工资体系。 第十四条赋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大自 主发展权。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 的重大事项以外,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将市级管理 权限授权或者委托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行 使,以提高行政效率。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 5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级行政 管理部门不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派出机构。 第十五条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分别实行以下 管理体制: (一)在华苑产业区内,由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管委会实行全面行政管理。 (二)在政策区内,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 项至第(九)项的职责,并负责科研基地、服务基地内的土 地、规划建设管理和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 及管理事务;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由政策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 府负责。 (三)在辐射区内,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 会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和第(六) 项至第(九)项的职责;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由辐射区所在地 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纳入本 市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可以设立 人才交流、培训、信息、保险、法律、公证、金融、会计等 服务机构,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服务。 - 6 - 第三章‧管理与优惠 第十八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天津滨 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天津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监督管 理,发现企业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提请有关 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实 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必 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且使用清洁能源。禁止兴 办污染环境又无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必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 规定,优化生产环境,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社会保险统筹,并且接 受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 技术企业,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 -7 - 技术企业享受以下关税优惠: (一)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 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验放。 (二)经海关批准,可以在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内设立保税仓库。 (三)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 规定者外,免征出口关税。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外收购产品或者代理出口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 产品,未在大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实质性加工, 或者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增值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照章征 收出口关税。 (四)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 设备,凭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准文件, 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第二十五条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工作或者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 遇。 第二十六条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 技术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家和 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七条在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办的 - 8 -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条例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可以享受国 家和本市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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