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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6年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_根据2011年11月18日天津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 修改<天津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 据2019年5月30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选举方式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六章 罢免和补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和村民依 法行使民主权利,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单 数组成,具体名额和人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 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 顾村落状况。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后应当在三个 月内举行换届选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由所 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司以延期 换届。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采取 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中,应当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 - 2 - 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 部署,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和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 的贯彻实施。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 村集体管理费中列支。对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区和乡、民族乡、镇 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投诉; (六)印制选票、选民证、委托书; (七)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 3 - (八)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选 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 选产生。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由村基层党组织主持, 村民委员会予以配合;必要时也可以由乡、民族乡、镇村民 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村民选举委 员会推选主住一人,负责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将名单报乡、民族乡、镇 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夫妻、直系血亲、 兄第姐妹,不得同时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应当从被推选的村民选举委 员会成员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不能依法履行职责时,由乡、民族乡、 镇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召集、主持村民会议 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重新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 - 4 -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代 表村民利益,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 村民服务。 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 (二)拟订选举工作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 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组织提名、推选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五)宣传候选人、竞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组织提名候选人,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介绍候 选人情况,组织候选人演讲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竞选报名,公布竞选人名单,组织竞选演讲: (八)组织投票选举; (九)公布选举结果; (十)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一)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 一次会议时止。 -5 - 第三章选民登记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 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 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四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在户口所 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其他的村重复登记。 选民的年龄从出生日至选举日计算。出生日以其身份证 或者户口登记为依据。 第十五条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上一届选民 名单进行审核。对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 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对新满八周罗的、卢口新迁入本村享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 利的村民,应当予以登记。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在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或者取得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后,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 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 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卢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卢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 的村民; - 6 -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审请 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 的公民。 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 前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 后的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超过五日的,村民 选举委员会不再受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 起三白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选举方式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 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 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委员会成 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投票直接提名产生。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召开选民会议公开 进行,每个选民只有一次提名权,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村民会议会场设立秘密写票处。 每个选民提出的村民委员会主住、副主住和委员候选人 的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民提出的 各职务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七日以前按提名人数多 -7 - 少的顺序公布。 医选人不接受提名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向村 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此造成候选人名额不足的, 在原被提名人中,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勤奋敬业,工作认真,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 心为村民服务; (三)团结户大村民,不搞宗族派性,维护文明村风, 不搞迷信活动;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前款条件,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以 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可以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的具体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 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人数应 当比应选名额各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 多一至二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中应 当有女性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由选民直接提名的村民委员会各职务候 选人,均以提名人数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如果提名的人数相 等,正式候选人难以确定的,应当召开村民会议对提名人数 -8- 相等的初步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 定正式候选人。 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以前 按提名人数多少的顺序公布。对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正式候 选人的基本情况,可以组织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并接受 村民的询问。 第二十四条采取不提名候选人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 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 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 件,并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 竞选意愿和竞选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 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 第五章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 以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不得 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 第二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应当做好下列 选举准备工作: (一)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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