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 1 -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管理条例 (1992年5月21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2年6月30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9年3月9日玉 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19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 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 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已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 、渔业主管部门分 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 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 展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林草 、渔业主- 2 -管部门做好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所 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 、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村规民 约、寺规僧约,教育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 第四条 每年11月为自治州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宣传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学校、新闻媒体应当 使用藏汉双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第五条 自治州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捐赠 、资 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活动 ,支持野生 动物资源保护公益事业。 自治州鼓励 、支持有关团体 、社会组织开展以野生动物 保护为主题的文化旅游活动。 从事科学研究 、人工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 ,应当按照规 定报林草、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保护设施。 自治州鼓励 、支持、指导群众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巡护 活动,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 ,预 防杀害、盗猎、捕捞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陆 生野生动物的种群 、数量、生态平衡状况等进行调查 、监测 和评估。对因某些野生动物数量繁殖过快、影响生态平衡、- 3 -威胁和损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需要进行种群调控的 ,应当 通过科学评估,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合理猎捕。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应当依法取得州人民政 府林草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猎捕者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 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并接受 狩猎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在本州境内的长江 、黄河、澜沧江干流 、支流 以及湖泊实施全面禁渔。 禁止向本州境内的长江 、黄河、澜沧江干流 、支流以及 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放流 、放生外来水生物种 、人工杂交 或者有转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种。 第九条 因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 ,由县 (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条 破坏野生动物保护设施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栖息地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林草 、渔业主管部门责令 其停止破坏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 ,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 倍的罚款。 第十一条  在本州境内的长江 、黄河、澜沧江干流 、支 流以及湖泊捕捞水生野生动物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获猎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 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有获猎物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 4 -万元以下罚款。 向本州境内的长江 、黄河、澜沧江干流 、支流以及湖泊 、 水库等公共水域放流 、放生外来水生物种 、人工杂交或者有 转基因成分的水生物种的 ,由县(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 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pdf文档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4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4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 1 页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 2 页 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12-24 17:32:51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