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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推进基层人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市辖区、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 简称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 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在常务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 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 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 -1 - 第三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 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 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市辖区、不设区的 币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编制和预算执 行、生态环境保护、民生实事办理等方面的工作报告,对街 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监督。 (四)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市辖 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开展执法检查。 (五)为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协 助代表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意见,督促街道办理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 (六)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 开展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活动;组织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协助常务委员 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 2 - (七)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安排,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 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八)承担街道辖区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有关工作。 (九)听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指导街道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民主管理。 (十)承担常务委员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并可以设副主任一人至 二人,设委员三人至七人。主住、副主住、委员由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住免。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市辖区、不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主任应当从市辖区、不设 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第五条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 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议 定的事项。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设立办公室;至少配备 一名专职工作人员,在人大街道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会议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八条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 -3 - 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可以邀请街道辖区内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有关 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提出的意见、建议,交由街道办事 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督查反馈。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 民群众收集汇总的意见、建议,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 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 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人 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后,向代表通报。 第十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建立健全会议、代表活动、 代表联系群众、代表接待选民、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 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一条人大街道工委建设和管理代表工作平台。街 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近编入 工作平台,定期参加活动。街道辖区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可以在工作平台联系、接待人民群众。人大街道工委应 当如实记载代表履职情况。 人大街道工委管理服务代表履职的网络平台。 第十二条人大街道工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 -4 -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 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 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 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 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 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 专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5 -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 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 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 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 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 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 专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5 -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 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 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 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 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 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 专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5 -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 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 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 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 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 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 专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5 -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同 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联系工作。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 员会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 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街道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人大街道工 委主任、副主任参加;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可以对有 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 算。 街道辖区内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 动经费,由常务委员会下拨,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 专用。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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