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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019年4月25日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五章 分类处置 第六章 减量与循环利用 第七章 促进与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 节约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1-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 运输、处置,减量和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的规划与建设、促进 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白常生活中或 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 理。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 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 骤推进,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 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工作目标,建 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推进分类投放,促进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 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工作。 - 2 -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 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 理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有害垃圾的运输、处置进 行监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教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 文广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 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 类的宣传、指导工作,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动员、督促村(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投资补助、 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等。 第九条鼓励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引进、研发、应用能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 化、无害化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 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3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县级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市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 的司回收物分擦中心、有害垃圾分擦场所等转运设施和生活 垃圾处置设施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控制性详 细规划,建设可回收物分中心、有害垃圾分栋场所等转运 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根据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更新、 改造已有的生活垃圾转运设施。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 和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本期的配 套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本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峻工后,配套分类收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应当予 以改造。居民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改造由所在地县级 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4 -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应 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采取密闭、渗沥液处 理、防臭、防渗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设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前,建设 单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公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生活垃圾分 类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也不得改变 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生活 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三章‧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 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 分类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 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并向社 会公布。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集中供餐单位、宾馆、饭店和集贸市场、农产品 批发市场等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 收集容器; -5 - (二)居民区、农村居民点、非集中供餐单位设置有害 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按照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 (三)广场、道路等开放型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易 腐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鼓励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 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十八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有关规定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 公布。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类别、规格、标识、颜色等应当统 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第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 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等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要 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 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 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 6 - 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自行管理的 办公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 (二)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铺 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文化场 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为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五)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实际管理人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人应当履行 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 的投放地点、投放方式、投放时间等: (二)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三)依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规范,合理设置生活 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 分类投放; -7 - (五)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 单位。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聘请 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开展生 活垃圾分类投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培训, 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可以堆放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住人指定的场所,也可 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环卫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 集。 第四章‧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经分类 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 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第二十五条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 将已经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后,按照危 险废物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 -8 - 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 第二十七条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生活垃圾 分类收集、运输系统。 人口分散的农村的生活垃圾无法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运输系统的,在充分回收、合理利用基础上,可以 因地制宜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合 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免噪音 扰民,与其他社会车辆错峰运行。 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 输标识,安装军载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 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 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 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五)将生活垃圾及时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置场所;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 向等,并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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