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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9年6月20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四节 照明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作业服务管理 第二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垃圾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1- 美、文明、宜居环境,建设幸福美丽达州,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达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乡)建成区以及 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 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 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列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 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 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 的行为时,需要相关部门、机构认定、鉴定、检验、检测或 者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子 - 2 - 以协助。 第七条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置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管员, 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工 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 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户外广告、垃圾消纳等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 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鼓 励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垃圾分类、停军秩序、市政设施等 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 第十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责住区的具体范围、责住人 以及责任要求。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 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 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及公共场所的宣传 牌(栏)等,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宣传。 第十二条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 - 3 - 维护本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村)民参加市容 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 碍、阻挠其正常工作,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临街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造型、 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与周围环 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外机、排 风扇、防盗网、雨棚、遮阳帐篷等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 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 本条例施行前没有规范设置的附属设施,应当逐步改造。 第十六条禁止擅自在建(构)筑物的顶部搭建雨棚、 遮阳蓬帐等建(构)筑物。 禁止擅自在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搭接室外楼梯。 第二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 - 4 - 污损、缺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 修复、更换。 除紧急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地下管线、道 路景观及公用设施,并在开工前尚社会公告。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 的城市道路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应当举行听证并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市容、污染环境。挖掘现场应当 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围护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 临时设施、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上的书报亭、信息亭、通信交换箱、 配电箱、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志、交通护栏、路名牌、 交通站牌、垃圾箱、消防栓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 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 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 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城市桥梁、人 行天桥、绿地、河道范围内等公共场地搭建设施、摆摊设点、 堆放物料、兜售物品、修车洗车、生产加工、营销宣传、摆 酒设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 5 -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开展棋牌等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临时占用道路进行装修施工的,应当经批准 后,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围挡,并采 取防尘降尘措施,及时清除有关构筑物及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建设集 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白用小商品经营者进 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在 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设置临时摊区。经 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二条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 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 他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机动军停军场、非机动军停放点(亭、棚) 应当按照城镇发展需要同步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区域设置停车 场、停放点(亭、棚)或者施划停车位。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 段规范停放。禁止违法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交专 用道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或者停放经营。 摩托车、电动车不得在城区人行道行驶。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 - 6 - 场等公共场地设置隔离、隔离栏、地锁、水泥墩等隔离设 施;不得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或者待建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或者管理人应当规范设置围墙、围挡等隔离设施。 第二十七条公共绿地(带)、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等,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绿地(带)损坏、行道树缺株、枯死 的,应当及时补植、更换。植树、整枝或者修建绿地(带) 等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市 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 第三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 户外户告设置技术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 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三)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 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设置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 -7 - 形。 第三十条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 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户外户告设置人应当保持广告及其设施 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备。户外广告外型污 损、图文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修 复、更换。 第三十二条设置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 技术规范。 招牌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完整,文字规范,确保其牢 固、安全。招牌污渍明显、残缺破损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清 洗、维修、更换。 第三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街 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方便公众发布 信息,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在 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禁止在公共信息栏外的建(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 和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等设施上刻画、涂写,擅 自张贴、悬挂宣传品。 第四节照明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类照明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保、 -8- 节能要求,并按照规定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影响道路 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五条下列区域、场所应当进行照明建设: (一)城市道路、隧道、城区主要出入口公路: (二)城市桥梁; (三)公园、广场; (四)城市开放式小区的公共通道等需要照明的区域。 第三十六条城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 负责白常维护管理,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正常开闭和 安全使用。 照明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 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作业服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 市道路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 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 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 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公共厕所应当科学规划、建设,设置明显、 规范、统一标志,专人保洁,免费开放。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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