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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 城乡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 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全部行政区域为限制 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允许在农历除岁、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燃放。 各县(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由各县(市) 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 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 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 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 1 -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 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 安全保护区内; (九)机场净空保护区内; (十)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十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 地点。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 管理工作的领导。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 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 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 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 相关工作。 - 2 -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 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 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 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县(市、区)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 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的意见后确定。 第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进货 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 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 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 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 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 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 - 3 - 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4- 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4- 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4- 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4- 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4- 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 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对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 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 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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