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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巩经济特区陆路口岸和特区 管理线检查站物业管理规定 (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 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陆路 )最() 站)物业管理,有利于口岸、检查站的安全畅通,确保国有 资产的合理使用,维护口岸、检查站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口岸,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 货物出入境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检查站,是指供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 进出特区管理线的特定区域。 本规定所称物业,是指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由市人民 政府管理的查验场所、办公业务用房、公共场地及相配套的 设施设备。 本规定所称查验现场,是指用于即时办理通关业务手续 - 1 - 的特定场地。 第三条市口岸部门是口岸、检查站物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口岸、检查站的规划、建设、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 物业的管理。 第四条口岸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查验业务需要, 将物业分配给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并发给使用单位 物业使用证。 口岸、检查站物业使用证的内容包括:物业的名称、地 点、面积、用途、现状;物业使用单位的名称、权利、义务。 第五条口岸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物业的分配进 行必要的调整: 一)口岸、检查站查验方式发生变化; (二)口岸、检查站整体规划建设需要。 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应当服从调配,并按照规定及时 更换物业使用证。 第六条经口岸部门授权,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服务 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口岸、检查站区域 内查验现场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的维护;负责供水供电、 消防安全、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停车场等各项管理工作, 确保环境整洁,以利于口岸、检查站的正常运作。 口岸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非查验现场的物业, -2 - 使用单位应当负责管理、维护和缴交水电费。 第八条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财政补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口岸建设管理费: (三)物业管理、经营服务的收入。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可以在不影响口岸、检查站 安全畅通及区域环境的前提下,经口岸部门同意,合理利用 口岸、检查站的物业资源,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条口岸、检查站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应当服从 统一规划并报口岸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使用物业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结构和外观: (二)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任何建筑物; (三)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不得出租、转让物业或 者将公共场地占为己用; (四)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五)不得违反规定接装水电线路和燃气管道; (六)不得擅自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七)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安全的活动: (八)不得侵害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口岸、检查站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3 - (一)践踏、占用绿化地带; (二)占用楼梯间、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 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 (三)乱抛垃圾、杂物; (四)乱搭建、乱堆放、乱开挖等; (五)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 (六)损毁建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口岸、检查站有关单位确有需要在口岸、检 查站区域内兴建物业的,应当征求口岸部门的意见,并按照 有关程序报批;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口岸部门参与。 第十四条新建设的口岸、检查站的物业峻工验收后,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口岸部门移交下列工程建设资料: 一)口岸、检查站区域规划图、用地红线图、峻工总 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峻工图: (三)地下管网工图: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在经营服务活动中,影响 口岸、检查站的安全畅通和正常秩序的,由口岸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 4 -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 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子 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 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5-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 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子 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 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5-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 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子 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 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5-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 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子 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 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口岸部门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 口岸、检查站物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私 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5-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管理、维护不善,造成 责任事故,影响口岸、检查站正常运作的,由口岸部门追究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 应当负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 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擅 自改变口岸、检查站物业用途的,口岸部门可以收回该物业;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口岸部门子 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经有 关部门委托,由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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