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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9年4月29日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 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 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小学、初中、 -1- 晋通高中和幼儿园。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政 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建设的原则,保障中小 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 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 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 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电力、通信等有关部 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 和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 儿园的土地征收、供给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用地 第六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 儿园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同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2 -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 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 虑规划居住的人口、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合理 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建设规模、用地面积和服务 半径等内容。 第八条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 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二十名普通高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普 通高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初中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初中, 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六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一于 米; (三)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 均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五百米; (四)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配建相应规模幼儿 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三 百米。 寄宿制学校每名寄宿生生均用地面积应当增加十平方 米以上。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 -3 - 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 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至少每三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 划实施情况评估一次,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幼儿 园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 众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三)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四)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等相关材料,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编制修改方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本条例规 定的程序审批、公布和备案。 第十一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 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自然 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区位和规模。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线范围内的 - 4 - 土地,包括地表、地上和地下。 第十三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需 求,及时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储备、 供应。 第十四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 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要求,明确新校选 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 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 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 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工作。 原有面积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 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市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应当对其增加 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并 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等需 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 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的 - 5 - 规定。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 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 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改 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七条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动产权属存在争议 的,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建设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 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 幼儿园专项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 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普通高中建设 计划的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 学校、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 内初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计划的组织实施。 推进校舍、教学设施等标准化建设,促进教育公平。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建初中、小学、幼 儿园的区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 6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 儿园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按照下列渠道筹措: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 (三)开发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按照有关规定禁止 建设、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加气站;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 设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禁止倚建建(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下列行为: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新建废弃物分类、收集、转 运场所;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新建商场、集贸市场, 摆摊设点; -7-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娱乐游艺、彩票 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五百米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所和高噪音 企业; (五)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 的规划建设活动。 第二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规划接 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空间,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以及 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 确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安全通行。 第四章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住宅建设项目需 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予 以配建。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甲小学校、幼儿园的用 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地率等指标及产权归属、无偿移交等 事项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8- 内容。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的约定,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产 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 儿园的,应当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前,与开发建设 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 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无偿 移交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 书面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住宅 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 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在施工现场和房屋销 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 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三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开发建设 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 和建设时序进行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司内容的,自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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