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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推进“最多跑一次”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推进和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 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 服务型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行政机关和 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 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国家规定的其 他政务服务,以及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一 件事”事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有关规 定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 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 次性提交审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营商环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最多跑一次”的协调、 指导、监督工作。 其他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最多跑一次” 相关工作。 - 1 -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根据实际,做 好综合便民服务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 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将“最多跑 一次”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纳入目标绩效考核和营商 环境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保障和责任落 实。 第六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政务服务 或者公共服务,应当精简程序、减少环节、整合材料、缩短 时限、优化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 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政务服务事项,结合企业 和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 次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在省政 务服务网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清单” 在其门户网站和其他方便群众查询的媒体上公布。 市、县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最多跑一次清单” 予以补充。 第八条“最多跑一次清单”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 要求编制每件事及其事项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包含政 务服务事项的名称、受理条件、审请材料、办事流程、办事 - 2 - 依据、办事时限、容缺受理范围等。 第九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 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 据实际,对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应当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对 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 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 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 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 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 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 实等。 第十条,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 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 要求的证明。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 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 对审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 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 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条未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式 -3 - 管理。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政务服务网 对外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证明事项设定依据、需要 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 未列入证明事项清单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 不得要求审请人提供。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 业单位不得将其列入证明事项清单: (一)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证明的: (三)能够采取审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 (四)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代替的; (五)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 (六)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 第十四条省、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资 源和审批服务系统,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标准化在线政 务服务网,加快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申请人办事“一网通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 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办理。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照数据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将政务 信息系统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动态管理。 列入政务信息资源自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政务 - 4 - 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 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政务服务业务专 网;已经建成的,应当分类接入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 供政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用。 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数据的,不得将其用于与履 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 第十七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 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基于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单位信息 等资源,建立统一的政务服务身份认证系统,避免审请人办 事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系统重复注册验证。 第十八条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 体化在线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通过网站、移动 终端APP、微信等各类服务载体和渠道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根据政务服务便民化工作需要,市、县政府 应当完善以本地区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为依托的“一站式”集 中服务,设立集中办事的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办理政务服务 事项。 第二十条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选择线上 或者线下方式提出办事申请。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 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限定审请方式。 -5 - 审请人在线上提出审请的,电子审请材料与纸质审请材 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机关和 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提供纸质审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审请人审请办事事项,只需提供一套审请 材料,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要求审请人重复提 供。 能够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取材料的,或者根据其他 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实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 得要求审请人另行提供。 第二十二条对审请人审请的办事事项,可以当场办结 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告知办理时限。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者更正的期限。对 审请人逾期未补正或者更正的,视为撤回审请;补正或者更 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 料、时限和超期补正处理方式。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申 请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在承诺的办事期限内办结后, 为审请人提供邮寄、线上或者自取等多种方式服务,以保证 审请人获取办理结果凭证或者相关办结材料。 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公布的办公时间 -6- 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 未提供预约服务的,行政机关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不得 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 服务的若十规定》,推户使用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 章和电子档案。 依法生成的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档案 与实物形态的证照、签名、印章、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同时发给 电子证照和纸质证照。 第二十五条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 报制度,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处理 结果书面答复投诉者、举报者。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公用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或者 单位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 领导责任者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方式的; (二)违反本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材料外提供或者重 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要求审请人在证明事项清单外提供证 明材料的; -7 - (四)未按照承诺期限办结审请事项的; (五)违反本规定要求未共享数据的或者未对接系统的: (六)违反本规定将公共数据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 动或者随意更改、编造公共数据的: (七)有条件提供而未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的; (八)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拒绝提供办事服务的 (九)未提供预约服务,限定每日办件数量的; (十)违反本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 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或者更正的内容以及补正或 者更正的期限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过程中出现失误, 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 价,免除相关责任: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 结果发生。 第二十八条驻辽中直行政机关实行“最多跑一次”改 革,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8 - 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在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政务服务方面有新的改革举措和要求的,按其规 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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