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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鱿 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2009年2月20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3月27 日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 准根据2019年1月6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关于修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新疆北鲩自然保护 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温泉新疆北鲩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 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发展理 念,维护新疆北蜕栖息地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新疆北鲩物种,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温泉新疆北自 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北蜕保护区)建设、管理及其他有关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北鲩保护区核心区(一)位于苏鲁别珍河的上 游地区,沿苏鲁别珍河呈带状分布,总面积278.74公项; 核心区(二)位于苏鲁别珍河西侧与河平行的一处泉水溢出 带,总面积8.14公顷。以核心区界标向周边辐射271.65公 顷为缓冲区。实验区位于保护区的缓冲区(一)与保护区西 部边界之间,总面积135.97公顷。 在查干赛、德木克等新疆北栖息地设立保护点。以上 保护点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面积。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新疆北鲩,属两栖纲,有尾目,小 鲩科,是新疆唯一的有尾两栖珍稀、濒危物种。是自治区一 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北鲩保护区及保护 点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北保护区 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 2 -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保护区工作 的领导,适时听取温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北蜕保护区建设和发 展的工作汇报,对北蜕保护区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北保护区水资 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保护,组织有 关部门编制北鲩保护区的保护、发展、合理利用的总体规划 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温泉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 项资金,用于北鲩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九条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新疆 北鲩的名称、图形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 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北鲩保护区业务工作的监督、指导。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北鲲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 北鲩保护区管理站,具体承担北鲩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国土资源、畜牧兽医、水利、旅游、工商、公安、 边防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北鲩保护区 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北鲩保护区管理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 规以及自治州的有关规定; -3 - (二)调查新疆北鲩繁衍及其栖息地情况,分析自然环 境等因素对新疆北鲲及其栖息地的影响,并建立档案;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北鲩保护区的科学研 究工作; (四)开展对保护新疆北鲩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 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负责对没收、误捕、受伤的新疆北鲩进行接收、 救护、放回栖息地等工作; (七)依法管理参观、旅游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北鲩保护区管理站应当按照新疆北鲩的分 布情况,设立北鲩保护区界标,并在核心区、缓冲区、实验 区设置标识牌,架设围栏。 第十三条北鲩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 新疆北鲩栖息地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为减缓外界对核心区的干扰,在核心区外围划定为缓冲 区。可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为探索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有效结合的途径,在 缓冲区外围划定为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等 - 4 - 活动。 在北鲩保护区外围建立保护地带,主要对自然保护区建 设与管理起增强、协调、补充作用。 第十四条在北蜕保护区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 必须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在北鲩保护区缓冲区,需要进入从事科学研 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应当向北鲩保护区管理站提交 审请和活动计划,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 提交北保护区管理站。 第十六条在北鲩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梁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 设施。 第十七条在北鲩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活动由 温泉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未经温泉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从 事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禁止在北鲩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 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禁止在北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 营活动。 -5 - 第十九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需在北鲩保护区实 验区内进行勘探、采矿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向温 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请,经温泉县人民政 府审核,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开 发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北鲩保护区内的自然环 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 因开发建设活动,对北鲩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源造成破坏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予以补 偿;对新疆北鲩物种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造成危害的,应 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新疆北生存繁 衍的栖息环境及自然生态系统。 第二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捕 捞新疆北蜕或者其产品。 禁止宾馆、酒店和个体饮食摊(点)等加工经营新疆北 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 殊情况,确需捕捞、出售、收购新疆北或者其产品的,经 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运输、携带新疆北鲲或者其产品出自治州的,应当凭特 许猎捕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北保护区内的单位、牧民和经批准进 - 6 - 入北鲩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北鲩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接受北鲩保护区管理站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进入北鲩保护区进行科学研究、科 学考察、采集标本和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尚北蜕保护区管理站缴纳 资源保护管理费。资源保护管理费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 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利用新疆北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 或者接受捐赠的款物用于新疆北蜕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和管 理。 第二十五条为了保护、发展、合理利用新疆北资源, 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立保护基金。 第二十六条外国人进入北鲩保护区,必须遵守有关自 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对建设、管理北鲩保护区 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下 列事迹之一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新疆北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等方 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严格执行本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绩突出的; -7 - (三)拯救、繁殖新疆北成绩显著的; (四)查处破坏新疆北蜕资源案件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对制止和举报破坏北蜕保护区自然资源 及保护设施行为的有功人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温泉县人 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 和个人,由北鲩保护区管理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 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的; (二)破坏围栏的; (三)未经批准进入北鲩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 服从北鲩保护区管理站管理的; (四)经批准在北鲲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 敦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北鲲保护区管理站 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北鲩保护区进行砍伐、 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在核心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北蜕保护区管理站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 - 8 - 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 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出售、运输、携 带、加工经营新疆北鲩或者其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 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北鲩保护区管理站和 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衔私舞弊的, 由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温泉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北 保护区管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 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 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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