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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爱国卫生条例 (2019年6月27日秦皇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爱国卫生运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促进 健康秦皇岛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 旨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预防控制 -1- 危害健康因素,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素质的社会性、群众 性卫生活动。包括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和卫生创建、推动 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加强城乡 厕所的建设与管理、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落实吸烟控制 措施和加强爱国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 第三条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 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 治理、科学指导、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 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立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 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媒 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遵守卫生公德 的宣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加爱国卫生活 动,开展和接受健康教育,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 境卫生,遵守社会卫生规范。 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 简称爱卫会)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2 -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 果评价; (三)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运 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四)对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管理;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巩固、 发展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成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 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建立爱卫会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以及 督促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依法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 责。 第九条市、县(区)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 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住房 -3 - 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体育、 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 负责制。 爱卫会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爱 卫会确定。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 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 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宣传、环境卫生整治、污染防治、病媒 生物预防控制和疫情预防等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 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督促其做好爱国卫生相关 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村应当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 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修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推进农村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整治环境和除害防病为重点的卫生 村镇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 他组织,应当成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确定责任人员,配备卫生设施,确保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 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 建立工间健身制度,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 4 - 各单位门前应当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 秩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在每年四月的爱国卫生月活动期间,集中开 展以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宣传等为 主要内容的社会性、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第十四条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五为本市的“卫生与健康 行动白”,各单位应当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清理和健康教育宣 传活动。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当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 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 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住单位及其责任区域,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 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无乱设摊点现象; (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境卫生设施齐全、规范,厕所 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分类收集处理; (三)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住宅小区内无乱停乱 - 5 - 放、乱排乱倒、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搭乱建等现象; (四)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 杂物; (五)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待建工 地管理到位,围挡规范;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城市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七条农村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 死角; (二)墙壁、门面、电线杆、树木无乱贴乱画; (三)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无侵街占道 现象; (四)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 (五)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 (六)推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对远离城市和垃圾处 理场、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条件的村庄,应当采取“村 收集、乡(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方式处置; (七)畜禽实行圈养,无散养畜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 (八)建立村庄卫生保洁制度,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 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 6 -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特色旅游小镇卫生管理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 现象,建筑物以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 无异味; (二)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能满足需要,标识醒自 美观,有专人管理,具备水冲、盟洗、通风设备,内部清洁 卫生; (三)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造型与环境相协调, 分类设置,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四)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 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旅游景区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旅游民宿的卫生条件、从业人员、设施、公 用物品和生活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 价》等相关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个人应当遵守下列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 料瓶(盒)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倾倒垃圾、污水或者粪便; (四)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7 - (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医院、疗养院、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 制品广、化学制品广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 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弃物混入生活 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中堆放、清运。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管理工作。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平年对二次供水设施 的水箱等储水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 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于清洗、消毒三日前在供 水区域内发布公告;在清洗、消毒后,应当委托依法取得计 量认证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范的规定进行水质检验, 并将水质检验报告在供水区域内予以公示。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并符合卫生和安全防范标 准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 设施应当有防倒流污染措施以及其他供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厕所建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城市建成区各类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公共 厕所设计标准,并在供电、供水、排污等方面与城市基础管 网相衔接。城市主次干道、公园、机场、港口、火车站、汽 -8- 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 卫生二类标准。 推进农村厕所退街、进院、入室,消除旱厕,按照国家 有关标准加快推进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和公共厕所的建设 和改造。 公共厕所应当公众免费开放。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 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共厕所标识和导向牌,并公示监督电 话,合理配备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落实卫生保洁、维修维 护和监督检查等制度。 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停军场等公共建筑 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式公共厕所应当对外开放。鼓励其他沿街 单位的厕所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除因科研、教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外,城 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 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爱卫会应当根据病媒生物消 长和密度情况,组织集中、统一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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