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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宣传与教育 第三章 监测与管理 第四章 预防与控制 第五章 治疗救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 -1- 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 法防治、科学防治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 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 十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 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 和工作机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 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 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检测、 科学研究、关怀救助、监督管理所需的各项经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艾滋病 防治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艾滋病防 治专项经费。 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的确定,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根据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本 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司法行政、 -2 - 教育、民政、医疗保障、市场管理、文化和旅游、财政、人 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 各自职责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 部署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计划生育协 会、科协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 的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者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 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关怀 救助、捐款捐物、志愿服务等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资金、技术等支持和税收优惠。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 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 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中 -3 -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给子 补助、抚恤。 直接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容易发 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享受岗位补贴,具体 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宣传与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 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 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个人健康责任意识,营造关 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良好社会环境。 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高危人群,应当强化艾滋病对人 体健康及生命危害等警示性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范 能力,减少高危行为。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升展法制教育、 道德教育和主动接受抗病毒治疗等干预服务的专题教育,遏 制艾滋病病毒传播。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卫生健康 技术服务网络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对开展艾滋病 防治宣传教育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 支持。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 - 4 - 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 治宣传教育。 医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 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 升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 服务。 第十三条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 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定期免费刊播艾滋病防 治公益广告。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 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军站、 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艾滋病疫情 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至少每半 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等 内容纳入相关学科教师培训和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各 类学校落实教学计划。 -5- 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 治宣传教育。 医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 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 升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 服务。 第十三条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 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定期免费刊播艾滋病防 治公益广告。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 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军站、 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艾滋病疫情 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至少每半 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等 内容纳入相关学科教师培训和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各 类学校落实教学计划。 -5- 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 治宣传教育。 医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 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 升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 服务。 第十三条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 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定期免费刊播艾滋病防 治公益广告。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 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军站、 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艾滋病疫情 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至少每半 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等 内容纳入相关学科教师培训和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各 类学校落实教学计划。 -5- 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 治宣传教育。 医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 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 升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支持等 服务。 第十三条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 设专题、专栏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定期免费刊播艾滋病防 治公益广告。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当 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落实情况。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机场、军站、 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聚集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加强对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艾滋病疫情 通报制度和定期工作会商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至少每半 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学校学生艾滋病疫情情况。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艾滋病教育及性健康教育等 内容纳入相关学科教师培训和学校健康教育课程,并督促各 类学校落实教学计划。 -5- 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 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 治宣传教育。 医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运用户播、电视、报刊、互联网 等媒体,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并针对不同人 群制作适宜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为各部门、组织和个人 升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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