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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 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 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 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 -1- 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 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 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 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 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 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 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播电视和网络信息 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 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 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 -2 - 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 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 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 文明行为举报、投诉、查处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等,及时受理、查处不文明行为,将受理、查处情况反馈实 名举报人、投诉人。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劝 阻、制止、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鼓励和支持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 共利益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宣传文明 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加强正面引导,传播文明理念, 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3 - 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 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规范; (二)平等对待服务对象; (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语气平和,态度和; (四)按照规定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者其他执行公务证 件,亮明身份; (五)不拒绝、不推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公民应当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文明,自觉遵 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 (二)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三)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不在 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四)在参观展览会、博览会和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 赛等活动时,服从现场管理,注重礼仪,保持场地整洁: (五)不争吵馒骂,不大声喧哗,轻声接打电话: - 4 - (六)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娱乐、健身、宣传活动 时,合理利用场地、设施和音响器材,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 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七)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开展商业营销活动时,噪 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扰民; (八)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九)不拆解、破坏共享交通工具及其相关设施设备, 使用后有序停放; (于)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 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 备、设施; (六)不随意张贴、散发、喷涂广告或者传单; (七)不乱堆放杂物: (八)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 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5 -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拒绝奢华 和浪费,节约粮食、水、电、燃油、天然气等资源,珍惜和 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三)文明殡葬、祭奠,不随意焚烧、抛撒、放置祭奠 物品; (四)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五)不从高空抛撒物品; (六)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七)不私自占用共用设施、场所,不违法乱搭乱盖; (八)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芦采取束 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九)不食用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十)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 活动; 十一)不酗酒滋事,午间、夜间不得在毗邻居民住宅 的餐饮等场所进行猜码划拳、喧哗等产生噪声干扰周边居民 正常生活的活动: (十二)不以语言、悔辱性动作挑他人: (十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应当在家庭生活中,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 6 - (一)家庭成员之间和睦相处,互敬互爱、相互支持、 相互照顾; (二)家庭成员之间经常沟通交流 (三)重视未成年人文化知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 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对老年人给予精神慰籍,满足老年人精神方面的 合理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者通 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五)不以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纠纷;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加强学生文明习惯养 成教育,中小学生应当结合自我教育自觉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升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行礼 (二)尊重和感恩父母、老师、长辈; (三)团结同学,不恃强凌弱,不给同学起侮辱性绰号, 不歧视他人; (四)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 (五)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 (六)自觉使用礼貌用语; (七)安全、合理使用网络,不沉迷网络游戏,不浏览 不良信息; -7 -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应当文明驾驶,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尚无他人救援处 理时,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主动提供帮助; (二)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 救险军、警军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不占用应急军道; (三)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不观看视频; (四)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规定避让行人,不随 意穿插、变道加塞,不追逐竞驶,不故意占道阻拦其他车辆 正常通行; (五)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六)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七)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八)出租车驾驶员不拒载、不绕路: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应当文明乘车,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等候、自觉排队、先下后上,接受并配合安 全检查; (二)按照票证载明的座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强占 他人座位; (三)不在公共汽车车厢、城市轨道交通列车车厢以及 -8 -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付费区域进食,婴儿、特殊病人除外 (四)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五)不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六)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七)成年人照顾和看管好随行未成年人,教育、引导 随行未成年人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 (八)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大声播放视频或者音乐等;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侧边行走; (二)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三)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 施;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指 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 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和文明旅游公约,尊重当地风 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违法从事危及他人 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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