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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9年5月29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 (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 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 本条例。 -1- 风景名胜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高岭-瑶里风景 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界限坐标划 定。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 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利用和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保护和管理 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景德镇市高岭-瑶里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村、文化户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 监督、城市管理、宗教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 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凤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 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方面的 宣传,对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 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2 -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 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总体 规划和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内的瑶里 古镇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 规划。 第十条凤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将批准的凤景名 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批准的风景名 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 各类建设活动。 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瑶里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市、浮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涉及风景名胜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符合 风景名胜区规划,涉及瑶里古镇范围的还应当符合瑶里历史 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并征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应当保持自然特性、体现特色风 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 型、风格、色调,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周围 - 3 - 景观、环境相协调。 凤景名胜区道路地面铺装、游览路径设计、标志标牌等 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保持与自然风貌、环境特色相 适应。 瑶里古镇应当保持并延续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古树、 院落、水系等各个环境要素构成的整体历史风貌、历史格局 以及空间布局。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 革命旧址旧居、文物古迹、重要自然景观资源、古树名木、 野生动植物和特殊地质遗迹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 立保护标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保护 措施。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森林资源保护、生态 恢复和森林防火的需要,可以对风景名胜区采取临时性交通 管制、景点封闭和限制游客数量等措施,并予以公告。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的,按照 法定程序报批: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 管委会意见。 严禁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第干五条凤景名胜区按照其景观价值和保护需要,划 - 4 - 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为核心景区、 核心景区周边范围以及风景资源集中的区域。根据保护风景 名胜区整体风貌和生态环境的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周围确定 外围保护地带。 各级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界线,由风景名胜 区管委会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 句社会公布。 凤景名胜区管委会依据总体规划对各级保护区范围设 立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损 毁风景名胜区的界碑、界桩。 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的瑶里古镇按照分层级保护 的要求,划分为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风 貌协调区,其中历史地段保护范围为核心保护范围,具体界 线依据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确定,并和保护要求一同 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凤景名胜区规划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 施;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开山、开矿、采石、开荒、修坟立碑、烧砖瓦、 -5 - 非法采集景观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乱扔垃圾; (七)在禁烟禁火区吸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在非指定地点野炊以及其他违规用火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在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的行为; (二)建造非必要的游览服务设施以及与居民生活无关 的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在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的行为;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 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 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 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安排迁出。 第十九条在瑶里古镇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行为; (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活动; (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 - 6 - 道路等; (四)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广、仓库等; (五)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条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除义必要的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新建、扩建义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浮梁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 应当采取保留外观、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 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应当保持明清时期的徽派布 局和凤貌,修旧如旧。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原有 高度,并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瑶里古镇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护建、修的建 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徽派建筑风格,体现瑶里古镇风貌。 修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高度,并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 保护规划的要求。 瑶里古镇环境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护建的建筑物、 构筑物,不得破坏瑶里古镇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瑶里古镇内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 照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 -7 - 和修。 市、浮梁县人民政府可以从财政预算的保护经费中对历 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能力 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二十二条对瑶里古镇内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装 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 当经浮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 部门批准,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拆除历 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浮梁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瑶里古镇内不符合瑶里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建筑 和设施,浮梁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迁 出或者依法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瑶里古镇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历史街 巷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以及空间尺度,商业街巷立面应 当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凤 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 - 8 -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在瑶里古镇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 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 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 动。 第二十七条在凤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 胜区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 续。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的选址方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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