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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2016年8月26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 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 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湖南省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 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 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 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 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1 - 第三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遇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 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统筹协调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 文旅广电、城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水行政 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 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 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 用。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需 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 渠道筹集地下管线建设资金。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 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 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尚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 2 -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 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 内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 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 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 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建设时序等内容,并与城市 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 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工程质 量安全监督和工验收及备案等手续。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 计划相衔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 - 3 - 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 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 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审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 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 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 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 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 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 立置、走尚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 -4 - 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 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 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 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护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 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 计,并听取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意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相关地下 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 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 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 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 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 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审请办理。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 - 5 - 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并依法办 理规划验线手续。 第十九条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 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 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 排和管理。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 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及时进行覆土前测量,形成准 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 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完整的测量成果 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 设。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 测量。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 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 单位不得组织峻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 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 - 6 - 地下管线工程的峻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会同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地下管 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 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既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 协议,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 要求,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 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 办理占道挖掘手续,设置安全警示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最短时间内完工。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 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 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 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机制;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 - 7 - 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 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 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 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及 其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 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 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 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 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8- 相关规定,组织编制相关的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定 期组织演练,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测和预警。 第四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 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 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 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尚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 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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