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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 (2019年6月28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 31 日陕西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教育事业发展,满足社区居民终 身学习需求,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创建学习型社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教育的组 织、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区教育,是指以社区居民为对象, -1- 开展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提升居民素质、技能和生活质量的公益性教育活动。 第四条社区教育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协同、 社会参与、普惠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教育是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建 设的重要内容。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社区教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社区教 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协同做好社区教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社区教 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做好社区教育 工作。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社区教育工作,传播全 民学习、终身学习理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区 教育的氛围。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 -2 - 社区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拟定社区教育促进工作 相关政策,统筹社区教育资源,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社区教育联席会议的日 常工作。 第九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社区教育工作中 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社区教育发展规划,并纳入教育发展整 体规划; (二)制定社区教育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社区教育评价标准: (四)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督导检查并组织考核; (五)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统计制度 (六)承担社区教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教育资源,在 市、区县、街道(镇)、社区(村)分别设立社区大学、社 区教育学院、社区教育学校、社区教学点。 建立以社区大学、社区教育学院、社区教育学校、社区 教学点为主体,老年大学和各类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为组成部 分的社区教育体系。 第十一条社区大学负责统筹指导社区教育工作的开 展,组织实施全市社区教育的教学科研、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社区教育学院负责社区教育的课程开发、教育示范和业 - 3 - 务指导等工作。 社区教育学校负责组织实施社区教育教学活动。 社区教学点负责为居民提供灵活便捷的社区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社区教育应当针对社区内不同教育对象,开 展法治教育公民素养、诚信教育、人文艺术、科学技术、职 业技能、早期教育、运动健身、养生保健、生活休闲等教育 活动,传承地方特色文化,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第十三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知识 型、休闲型和保健型社区文化教育。 第十四条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负责开展 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家庭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及社会实践 等活动。 第十五条教育、农业农村、科技、人社等部门负责开 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农业技术推广培 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文化旅游、司法、科技、体育、公安、应急 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人社、科协、残联 等部门和组织负责开展文化教育、法治宣传、科学生活、全 民健身、安全教育、卫生保健、食药安全、环境保护、就业 创业、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等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七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充 - 4 - 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体系,建立城乡共享、开放便捷的社区 数学化学习公共服务平台,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支持 服务。 第三章‧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教育经费分 级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学习者合理分 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社区教育投入机制,拓宽社区教育 经费来源。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助社区教育。捐赠人依 法享受国家教育捐赠有关政策优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社区大学、社区教 育学院、社区教育学校配备相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社区教 育专职人员可以在区域内事业编制中统筹安排,也可以在编 制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 社区教育专职人员在业务进修、专业技术考核等方面与 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二十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 立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建立和完善社区教育师资库,提 供师资信息服务。 -5 - 鼓励和支持专家、学者、退休教师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知 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兼职从事社区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 式提供社区教育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为社区居民提供专业性、个性化的社区教 育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居 民学习服务圈建设,为居民参加社区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应当拓展社区教 育功能,推动社区教育机构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设施 统筹、资源共享、服务联动。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 充分利用场地设施、课程资源、师资、教学实训设备等参与 和支持社区教育。 第二十五条本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 科普场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 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向社区教育活动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二十六条鼓励公众参与社区教育志愿服务。社区教 育志愿者纳入本市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区教育机构开展社区教育领域的 国际交流与合作。 - 6 -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教育工作纳 入年度工作自标考评。 第二十九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社区教 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社区教育课程设置、 教学内容等情况进行审核指导。 第三十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区大 学、社区教育学院定期对辖区内的社区教育机构办学水平、 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 社区教育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社区教育机构和其他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教育培训机 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社区教育相关数据。 第三十二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非学 历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和转换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社区教育学 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积累、转化和 互认。 第三十三条每年十月第三周为本市的社区教育活动 周。 社区教育活动周期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 部门开展社区教育宣传、学习成果展示等活动。 -7 -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开展社区教育活动 中,违反公序良俗、传播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顿;经整顿仍 达不到要求的,停止其从事社区教育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克扣社区教育经 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社区教育机构和其他社 会教育培训机构在统计工作中提供虚假数据的,由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 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8 -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九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 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社区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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