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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西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 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二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智慧民生 第四章 智慧治理 第五章 智慧产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治理和 服务水平,促进大同转型发展、绿色发展、智慧发展,根据 -1-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同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 用本条例。 第三条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城乡一体、突显特色、 政府引领、市场运作、开放共享、惠民便民、创新驱动、保 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基础设 施建设、智慧应用推广、智慧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构建统筹高效的组织体 系和运行通畅的推进机制;组织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行 动计划,制定建设管理、推进保障的政策和措施,统筹推进 智慧城市共性基础网络、通用功能平台和大数据体系建设。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专项资金扶持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并建立智慧城市发展投 资融资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投尚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县(区)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贯彻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审核、监督智慧城市项目建设; (四)建立推进协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智慧 -2 - 城市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五)制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大企业的合作制度, 为智慧城市提供智力支撑;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落实智慧城市推进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区管 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规 划和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本级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县(区)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在本级人 民政府审议前,应当报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 第八条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体现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体现智慧城市建设的基本原 则、新目标、新要求和建设重点,体现强化共用、整合通用、 开放应用的建设理念,突出地方特色。 第九条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论证、座谈, 征求有关专家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通过媒体向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3 - 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情况,应当定期尚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标准、新要 求,以物联网开放体系架构、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城市运行 指挥中心、网络空间安全体系为重点,构建泛在先进、安全 可靠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体系,推进城际互联互通和信息共 享,形成开放共享的智慧城市体系架构。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和提升既有 基础网络,完善时空信息基础设施,加速基础网络建设,提 升网速,扩大覆盖,加速建设光网城市、无线城市,推进电 子政务网与互联网、物联网之间多网融合,打造共性基础一 张网,为城市服务治理精准感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惠民 服务无处不在提供支撑。 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共性平 台,汇集各级各类信息、数据、应用,构建智慧城市通用功 能平台;依托城市通用功能平台建立智慧城市运行指挥中心, 实现城市资源汇聚共享和协调联动。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城市时 空信息云平台建设,以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叠加各部门、 各行业信息资源,汇集物联网、互联网信息资源,建设智慧 城市大数据中心,将各类信息数据总和、过滤、存储,依托 城市开放信息平台向社会开放。 -4 - 第十四条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应当采取政府投资、社 会投资、政府企业共建等方式,整合多种资源和汇聚多方资 金,遵循城乡一体、集约统筹的原则,执行国家、行业强制 性标准,避免重复建设、行业垄断和信息壁垒,高标准、高 效率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实现共建、共用、共享。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用新技术、新 产品、新措施,构建安全可控的网络信息安全支撑体系、防 护体系、管理体系和运营体系,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网 络安全风险监测、通报预警、应急处置等新机制,落实安全 责任,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和关键数据资源的安全保障,维护 智慧城市网络信息多维度安全。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峻工验收合 格后,应当依法推行投资绩效评估和投资绩效审计,促进投 资绩效的提升。 第三章‧智慧民生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政府大数据平 台建设为基础,完善政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机制,推进“互 联网+政务服务,促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形成全市统一的政 府网站集约化门户,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和在线办事平台,建 立以城乡居民需求为中心的办事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窗受 理、一网通办。 -5 -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医疗、教育、 社保、就业、养老、交通、文化、气象、支付、公共安全等 民生领域的智慧化应用,提供多样化、普惠性、创新性便民 服务,提高公共服务响应度,推进城市公共服务智慧化。 第十九条引导和支持医疗、就业、养老等机构加快智 慧化建设,向社会提供远程服务;组织和推进供电、供水、 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企业加强信息互通,为居民提供使 捷服务。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能美食、 智能通讯、智能影院、智能租军、智能超市、智能零售等生 活领域的智慧应用,为城乡居民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民生领域 的各类服务平台,构建统一全面、普惠便民的智慧民生服务 体系,建立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向市场和社会提供全程、 全时、全位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市民一卡 通和城市APP应用,集成公交、金融、缴费等公共服务卡的 多项应用,实现一卡通用和一号通用。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物联网、 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成应用, 推进智慧物业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智慧养老服务、智慧居 家服务等智慧应用,构建设施智能、服务便捷、管理精细、 - 6 - 环境宜居的智慧化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一个安全、舒适、 便利的现代化、智慧化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小城市、 小城镇建设住务,全面提升小城市、小城镇基础设施、服务 能力和治理水平,推进智能制造、智慧物流、电子商务、康 养医疗等智慧产业发展,推户智慧文娱、体育、游乐等智慧 应用,打造宜业、宜居、宜游、宜乐的特色小镇。 第四章‧智慧治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推进智慧警务 建设,整合城市信息资源,统筹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推广智 慧应用,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稳定 能力;制定全市视频点位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市县两级和跨 部门视频资源,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综合应用平台,实现 社会治安扁平化网格式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纵横互联 互通的城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全市统一的规划编制、住房 保障、土地供应、城市建设监管服务网格化监管平台,推进 多证合一改革,实现城市规划引领、精致建设、综合治理、 生态宜居的新生态。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相关部门 应当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拓展智慧城市管理平台的服务 -7 - 功能,促进电网、管网、水务、市政、园林、环卫等管理的 智慧化。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应当建立环保大数据中心,构建智慧环保平台,整合生态环 境、企业生产和环保监管等信息资源,建设环境传感网络和 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系统,对环境污染源开展动态实时信息 采集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 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网络,构建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建立 重大危害源监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 控和预警预报体系,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提高安全生产 监管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建设统一信息网络和智能移动监管平台,实现食品药品安 全监管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推进电子监管,开展实时非现 场监管,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创新。 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以政务、 营商、社会、司法等领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 各类信用信息平台互联共享,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为改善 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 全覆盖的智慧应急预案体系、指挥系统、保障体系、平台体 - 8 - 系,完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突发事件的预防和 处置能力。 第五章智慧产业 第三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数据核 心技术研究、大数据创新应用、大数据创新服务,形成数据 生产、数据交易、数据应用的产业链条,鼓励企业开展行业 大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大同大数据产业园, 引进大企业建设大数据创客基地、软件研发基地,支持智慧 经济示范企业、示范基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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