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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06年4月19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4日山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 年4月25日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大同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等二件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第六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规 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市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 监督。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 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 情况的报告; (五)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2 -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 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 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第三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至二 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 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至少配备一名工作人员。 第六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一般应当举行两 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人民代表大 - 3 - 会会议。 第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应当在 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八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会期,由主席团根 据会议的议程决定,每年的第一次会议时间一般不应当少于 二天,第二次会议时间一般不应当少于一天。 第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应当 将开会时间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 席才能举行。 第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次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进行。包括确定 会议召开的日期,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届时提出工作报告和本 年度财政预算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拟定本次会议 预备会议需要通过事项的草案等。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议程至少包括: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上年度本级财政预 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听取和审查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报告。还可以听取和 审查本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建设情况的报告, - 4 - 民政工作情况的报告,乡、镇企业经营情况的报告,以及其 他重大事项的专题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情况的报告。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由上次会议主席团主持。预备会议通过本次会议议程,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的报告、主席团名单草案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各项报告和其他 会议文件时,应当采取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全面审议与专 题审议、普遍发言与重点发言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审议时间, 提高审议质量。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 代表的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应当列席会议。在本行 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 以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 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司以依照法律 规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 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5 -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 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列入大会议程审议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 司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代表应当围绕本乡、镇政治、经济、文化、 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和组织的工作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 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 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 决议、决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 长、副镇长,组成本届乡、镇人民政府,任期与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在任期内一般不应变动,个别确需变 动的,由本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在人民代 表大会决定接受辞职前,不得离职。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 6 -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出缺,应当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补选。未经补选的,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 镇长、副镇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 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 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主席、副主席,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 审议。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 议上提出审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审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 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 会议。 表决罢免案,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 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时,可采用无记名表决 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 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 构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 -7 - 全体大会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应当在会议 中负责答复。书面答复的,主席团认为义必要的时候,可以将 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 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 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 代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询间,被询问的 机关和单位应当派负责人尚代表说明。 第四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主席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 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人民代 表大会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为五至七人,由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提名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五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会议期间的 职责是: (一)决定大会日程和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 名单; (二)提出会议的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 - 8 - 表决办法草案等,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的报告,并予以公告; (四)决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和议案是否列 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 席,乡长、镇长、副乡长、副镇长的辞职审请,提请大会表 决; (六)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和 表决; (七)提出需经会议审议和表决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等有关事项,提请大会审议和表决; (八)转交代表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责成政府和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六条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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